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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定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氮气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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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8-01 10:11:33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4171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现指定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承担食品添加剂氮气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280号
发布日期 2013-07-29 生效日期 2013-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gov.cn/WS01/CL0851/82854.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现通知如下:

  指定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承担食品添加剂氮气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29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石边路

  联系人:陈熔

  电 话:0591-83051972

  传 真:0591-83051279

  邮 编:350025

  E-mail:ccigi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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