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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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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31 13:55:07  来源:江苏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34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3〕2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厅定于2013年7月-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饮用水卫生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苏卫办监督〔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07-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wst.gov.cn/gb/jsswst/gzdt/bmdt/wsjd/userobject1ai32915.html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3〕2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厅定于2013年7月-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饮用水卫生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开展以规范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二)开展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提高整体卫生水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1、开展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水厂水质消毒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全部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和全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登录“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档案管理”,采集、更新、核对被监督单位相关信息,完善各水厂卫生监督档案,按照《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信息采集表》(附件1)采集信息。全面检查水厂有无水质消毒设施及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对于无消毒设施或运转不正常(包括消毒设施未投入使用)的,应当要求水厂限期整改,并通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报告当地政府。

  2、开展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全部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和全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登录“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档案管理”,采集、更新、核对被监督单位相关信息,完善各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按照《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信息采集表》采集信息。监督检查辖区内全部农村寄宿制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是否按照《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落实水源卫生防护措施。对于存在水源卫生防护问题的,应当要求学校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3、开展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结合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全部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信息采集表》(附件2)采集信息。检查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单位是否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要求对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储水设备清洗消毒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对于没有管理单位的,应当报告当地政府。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1、依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卫办监督发〔2010〕82号),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附件4),对辖区内所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逐一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工艺流程是否按照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批次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有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合格。

  2、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每个省辖市不少于5家,不足5家的,全部抽检,每家随机抽取不少于10件完整包装的消毒餐饮具。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方法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抽检结果应及时在媒体上公示。

  3、严厉打击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通报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并结合我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3〕5号)的要求,明确职责,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要注重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及时掌握本地的情况,全面有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切实做好协调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认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及时梳理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引导群众提供违法线索。

  (四)请各市于12月10日前将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以及《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送省卫生监督所,我厅将适时组织进行督查。

  联系人:省卫生厅 承明华、何云飞

  电话:025-83620514

  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联系人:省卫生监督所 钱婕

  电话:025-83620769

  电子邮箱:jsjdec@163.com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联系人:省卫生监督所 顾健、邱杏芬

  电话:025-83620763、83620771

  电子邮箱:jdsc333@163.com

  附件:1、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信息采集表

  2、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信息采集表

  3、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5、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doc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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