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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新农办〔20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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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31 02:11:5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浏览次数:1250
核心提示:根据《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3〕1号)要求,到2012年底,完成全区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截止目前,我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覆盖率达到了80%左右,尚有部分地方进展缓慢,严重影响了全区的建设进度。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文号 新农办〔2013〕57号
发布日期 2013-07-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j-agri.gov.cn/Html/2013_07_24/2_13372_2013_07_24_28969.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根据《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3〕1号)要求,到2012年底,完成全区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截止目前,我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覆盖率达到了80%左右,尚有部分地方进展缓慢,严重影响了全区的建设进度。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现代农业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设。

  二、规范机构名称、加快机构建设

  一是《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单独规划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也可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加挂农产品质量监管站(所)牌子的方式实行联合建设。已挂牌成立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所)”应尽快向当地编办机构提交申请,统一更名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二是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解决好办公场地、办公设备、检测仪器和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工作条件。每站要求有面积在20㎡以上独立的检验检测室,有必要的办公设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未挂牌成立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站的乡镇应加快机构建设。

  三、充实监管队伍

  每个乡镇至少明确2-3名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于编制不足的,要努力引进相关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乡镇监管队伍要相对稳定。

  四、强化指导培训

  要根据当地实际,细化制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方案,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县级农业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

  五、健全管理机制

  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特点,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要督促其迅速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消费安全、工作保障等基本监管制度,促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六、加强督查督办。

  要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日常检查和督导检查。各地州农业局以本地(州)为单位,于2013年8月10日前组织开展本地(州)内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监督检查,并于2013年8月14日前将检查结果书面反馈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我厅将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列为对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采取适时督查、专题督办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督办和通报。

  请各地农业局牵头汇总本地乡镇监管站(所)建设情况,填写附表,连同编制审批机构批准文件一同于7月26日前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今明两年,我们将重点支持已挂牌乡镇站建设。

  联系人:赵楠

  联系电话:0991-8551484(传真)

  附件: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统计表.doc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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