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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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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24 16:57:08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79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浙政办发〔2012〕 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7-22 生效日期 2013-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jj.zj.gov.cn/HTML/2013723/tzwj/E225C1600CB9F0A4E0430A01010BF0A4.html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已经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2013年7月22日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浙政办发〔2012〕 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

  每年由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评审办)向各市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及省级有关部门发出组织申报通知,并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省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各市评委会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2.申报基本条件。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满5年以上。

  (2)已获得市级政府质量奖(省属企业除外)。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4)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5)在鼓励员工创业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7)申报前3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a.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具体定性、定级按行业规定界定)。

  b. 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c.发生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d.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3)-(7)项基本条件。

  3.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2012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述(2)自我评价报告。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2012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对控股子公司分别进行评价说明。

  (3)《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4)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的;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并标明地点及其职责;且提供控股子公司等证实性材料。

  上述(1)(2)(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4)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4.组织推荐。分别由各市评委会及省国资委推荐:

  (1)非省属企业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市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由市评审办按《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核意见表》内容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经市评委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评审办。

  (2)省属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按《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核意见表》内容征求省级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评审办。

  (3)申报期截止后,省评审办不再接受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省评审办组织实施。

  1.向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核实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及有关信用情况。

  2.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名单。

  3.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反馈有关情况。

  (四)资料评审

  1.省评审办以随机方式从评审员库中抽取评审员,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2.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1)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独立评审企业申报资料,并记录有关情况。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翔实、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贯彻实施GB/T19580-2012的方法、展开和结果。

  (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按GB/Z19579-2012附录C要求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3.省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遵循好中择优原则,按不超过最多评奖数1:3的比例(即不超过15家),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其中中小型企业不少于3家。

  4.省评审办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反馈有关情况。

  (五)现场评审

  1.组建评审组。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分类情况,省评审办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各评审组至少有1名熟悉本行业的专家。

  2.现场评审程序包括: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省评审办。省评审办与受评企业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

  a.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b.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c.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d.主要经济指标、市场地位、社会贡献程度在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

  e.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稳定性的结果。

  f.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方面的方法和结果。

  g.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

  h.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

  i.持续改进的方法和结果。

  (4)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企业行为规范;受评企业高层领导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企业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企业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企业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企业高层领导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报告;受评企业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受评企业高层领导表态发言。

  3.提出评审意见:

  (1)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并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本评审组评审意见。

  (2)提出建议授奖企业名单。建议授奖的企业现场评审得分必须在600分以上。

  (3)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建议授奖企业名单提交省评审办。

  (六)审查表决

  1. 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省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意见进行汇总与审查,依据现场评审得分结果,按不超过最多评奖数1:1.6的比例(即不超过8家),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提出候选授奖企业的原则为:

  (1)按建议授奖企业现场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2)若建议授奖企业中有中小型企业,则依次选定6家大型企业和不超过2家中小型企业。

  (3)若建议授奖企业中没有中小型企业,则排序前6家为候选授奖企业。

  (4)若建议授奖企业不足8家的,按实际数推荐。

  2.会议投票表决。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以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省评委会与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会议由省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省评审办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省评委会成员对候选授奖企业的申报材料、资格审查、资料评审情况及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审查和评议。

  (3)省评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

  3.投票表决规则:

  (1)若候选授奖企业中有中小型企业,每位省评委会成员投赞成票的企业不超过5家,其中大型企业最多4家;若候选授奖企业中没有中小型企业,每位省评委会成员投赞成票的企业不超过4家。

  (2)企业得票数达到省评委会与会成员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入选。

  (3)得票数超过有效票数2/3以上多于5家的,按得票数前5名来确定,其中大型企业最多4家。

  (4)因得票数并列而无法确定的,则对得票并列企业再进行一次投票,得票数多的入选。如再并列,则按现场评审得分高者入选。若现场评审得分相等,则按资料评审得分高者入选。省评委会有权对表决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裁定。

  (七)初选公示

  1.省评审办通过浙江日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等媒体对初选授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省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省评审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省评委会各成员审查。

  (八)审定批准

  1.省评委会主任确定以会议或发函方式,征求省评委会各成员对公示情况的审查意见,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

  2.省评委会将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授奖企业名单。

  (九)表彰奖励

  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的形式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每家100万元的奖金。

  三、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省评委会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由省监察厅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2.监督对象包括省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和受评审企业。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受评单位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监督组对省评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1.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建立受评企业和评审人员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评审方、受评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3. 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4.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省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作出处理。

  四、获奖企业管理

  (一)获奖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每年向社会公布以质量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卓越绩效管理白皮书》,为全省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做出表率。

  (二)获奖企业应持续改进管理,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4月底前向省评审办提交书面报告、《获奖企业信息反馈表》。

  (三)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评审办:

  1.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发生“申报基本条件”第(7)项所列举的任一情形的。

  (四)获奖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的,经省评审办核实,省评委会审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被撤销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标识管理

  (一)省评委会享有省政府质量奖标识(由标准图形、字体、字母和标准色构成,以下简称标识)的著作权。

  (二)获奖企业使用标识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应严格遵循《著作权法》,经省评委会许可方可使用。许可使用标识不收费。

  (三)获奖企业若变更名称,并继续使用标识进行企业形象宣传的,应在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重新申请许可;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形,有损省政府质量奖声誉的,省评审办核实相关情况并报省评委会审议同意,终止标识的许可使用,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标识;被撤销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原《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地区: 浙江 
 标签: 质量奖 细则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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