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突出抓好重点立法项目
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第十一届人大会的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要求,认真研究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需求情况,坚持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要重点抓好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和产业优化升级、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对其中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要坚持“立改废”并举的立法原则,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及时清理,依法按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力求使政府立法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
二、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一般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因维护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需要确需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严格遵守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公布草案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订草案时,要正确处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对与公民生命健康攸关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行政审批事项,在制度设计上要规范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依法审批,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意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部门,要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全局观念,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自治区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主动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自治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对事关全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多个部门利益的立法项目草案,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组织实施。
四、认真落实政府立法规划
对于列入《规划》的一类项目,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责任到人,确保按时完成《规划》规定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报送工作;若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列入《规划》的二类项目,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及协调工作,形成调研成果,条件成熟后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报送的送审稿要力求做到结构合理,条理清楚,逻辑严密,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准确、通俗、简洁,并同时报送起草说明。对不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审稿,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的法规规章审查工作,对征求意见或者送请会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各起草部门落实立法规划的情况,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依法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9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第十一届人大会的工作总体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要求,自治区政府2013—2017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和产业优化升级、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为重点,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分为一类项目、二类项目。一类项目是指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草案并完成前期调研工作,在5年规划内应当出台的立法项目;二类项目是指5年规划内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草案起草、部门之间的协调等工作,条件相对成熟后可出台的立法项目。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安排如下: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一类项目(30项)
1.自治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条例(政府法制办起草)
2.自治区地名条例(民政厅起草)
3.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无委会起草)
4.自治区信息化条例(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5.自治区社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6.自治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条例(司法厅起草)
7.自治区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条例(卫生厅起草)
8.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公安厅起草)
9.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商务厅起草)
10.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11.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办法(教育厅起草)
12.自治区枸杞产区保护条例(林业局起草)
13.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环境保护厅起草)
14.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牧厅起草)
15.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16.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民委起草)
17.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厅起草)
18.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扶贫办起草)
19.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公安厅起草)
20.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民政厅起草)
21.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22.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民政厅起草)
23.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订)(工商局起草)
24.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地震局起草)
25.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水利厅起草)
26.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修订)(科技厅起草)
27、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安监局起草)
28.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旅游局起草)
29.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30.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二、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二类项目(29项)
1.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厅起草)
2.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厅起草)
3.自治区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文化厅起草)
4.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5.自治区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6.自治区城市供水条例(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7.自治区泾河源保护条例
8.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民航宁夏监管局起草)
9.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气象局起草)
10.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林业局起草)
11.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林业局起草)
12.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监局起草)
13.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14.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修订)(司法厅起草)
15.自治区科学普及条例(修订)(科技厅起草)
16.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厅起草)
17.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8.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订)(质监局起草)
19.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民政厅起草)
20.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21.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22.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粮食局起草)
23.自治区档案条例(修订)(档案局起草)
24.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统计局起草)
25.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司法厅起草)
26.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质监局起草)
27.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质监局起草)
28.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人口计生委起草)
29.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交通运输厅起草)
三、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一类项目(49项)
1.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起草)
2.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3.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物价局起草)
4.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5.自治区宗教事务若干规定(宗教局起草)
6.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办法(卫生厅起草)
7.自治区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民政厅起草)
8.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民政厅起草)
9.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环境保护厅起草)
10.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民政厅起草)
11.自治区动物实验管理办法(科技厅起草)
12.自治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起草)
13.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厅起草)
14.自治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5.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水利厅起草)
16.自治区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水利厅起草)
17.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安监局起草)
18.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办法(环境保护厅起草)
19.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20.自治区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厅起草)
21.自治区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工商局起草)
22.自治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管理局起草)
23.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通信管理局起草)
24.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农牧厅起草)
25.自治区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起草)
26.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审计厅起草)
27.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28.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办法(林业局起草)
29.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地税局起草)
30.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粮食局起草)
31.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局起草)
32.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水利厅起草)
33.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水利厅起草)
34.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农牧厅起草)
35.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起草)
36.自治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办法(气象局起草)
37.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起草)
38.自治区毛绒及其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监局起草)
39.自治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厅起草)
40.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政府法制办起草)
41.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政府法制办起草)
42.自治区水上交通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起草)
43.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审计厅起草)
44.自治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45.自治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规定(修订)(档案局起草)
46.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修订)(交通运输厅起草)
47.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修订)(交通运输厅起草)
48.自治区公墓管理办法(修订)(民政厅起草)
49.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四、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二类项目(7项)
1.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局起草)
2.自治区工业经济运行风险调控管理办法(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3.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4.自治区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5.自治区反窃电办法(修订)(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6.自治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安监局起草)
7.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