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原则
(一)遵循属地管辖原则,采用先证后照、一审一核制;
(二)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权限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二)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三)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三、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包括副食品,以下相同)批发或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五)前店后场式临街商店销售现场加工食品的;
(六)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七)在集贸市场销售经过加工的熟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四、不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食品的;
(二)取得餐饮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三)农民个人出售食用农产品,包括集贸市场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
(四)流动食品摊贩;
(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和铁路运营中的食品销售等。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许可的条件:
1、经营场所的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整洁、无污染,并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备和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进行名称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食品陈列区和生、熟食品分别陈列区);
5、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主要包括食品销售、食品用具、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质量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消费投诉等方面的制度;
9、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三)食品经营者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1、已经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和了解《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2、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3、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4、诚信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6、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条款。
(四)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签署承诺书的,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本人签字。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和遗失补办,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证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
1、《食品流通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
2、许可机关的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受理审查人员签署“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发出“《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食品流通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1、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为现场核查机构。
2、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申请设立食品经营主体的;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
(3)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
(4)申请许可期限延期的;
(5)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3、工商所接到“《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通知书”后,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4、“《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工商所加盖印章后,一份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由工商所存档。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核准发证
1、许可机关负责人负责食品流通许可核准工作,受理审查人员负责发证工作。
2、许可机关负责人对受理审查人员提交核准的事项和工商所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
经核准的,出具“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食品流通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凭“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向受理审查人员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规则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具有唯一性和终身不变性,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要求进行编制。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证期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许可机关应当审查申请人和主管人员的从业资格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工商机关不予受理或许可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经查处后被撤销许可和吊销许可证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七)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七、《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都是三年,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在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换发,换发后原许可证编号不变。
(二)工商登记注册机构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必须同时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性,查看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记录、《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注销等。
(三)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可以在许可证期满后才换证;原许可证需要变更事项或届满的,依法提出申请,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五)加强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和上级机关有权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六)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许可档案按照开业、变更、注(撤)销材料、日常监管记录、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等材料分卷装订,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归档在开业或变更材料里;档案封面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
(七)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应设专柜由专人管理。借阅、抄录、携带、复制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八)许可机关受理工作现场要放置申请许可须知等资料,公示申请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免费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文书,并提供网上下载申请文书格式的服务。
(九)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监管情况通报机制。
食品流通许可监管机构应当把核发、撤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情况和相关名单及时通报工商登记注册机构。
许可机关应当把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撤销、注销、吊销等情况按月报、半年报、全年汇总定期上报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所要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十)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十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样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发放和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书,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样式,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印制、发放与管理。
八、本实施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