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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兽医、兽药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农函〔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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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6 14:06:55  来源: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浏览次数:1244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规定,自2013年2月16日起,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给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请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核发办理指南》和《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事指南》办理审批事项。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粤农函〔2013〕106号
发布日期 2013-01-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ivdc.com/zhengwu/notice/2013/0206/2775.html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规定,自2013年2月16日起,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给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请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核发办理指南》和《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事指南》办理审批事项。

  我厅自2月16日起不再受理上述审批事项。各地要严格验收纪律,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程序验收,严禁私设行政许可条件和垄断经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咨询反映。

  咨询电话:020-37288334(兽医),37288287(兽药)。

  附件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核发办理指南

  2.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事指南       附件1和附件2.doc
 

  广东省农业厅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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