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下放兽医、兽药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农函〔2013〕106号)

关于下放兽医、兽药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农函〔2013〕10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6 02:06:55  来源: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浏览次数:1175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规定,自2013年2月16日起,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给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请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核发办理指南》和《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事指南》办理审批事项。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粤农函〔2013〕106号
发布日期 2013-01-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ivdc.com/zhengwu/notice/2013/0206/2775.html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规定,自2013年2月16日起,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给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请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核发办理指南》和《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事指南》办理审批事项。

  我厅自2月16日起不再受理上述审批事项。各地要严格验收纪律,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程序验收,严禁私设行政许可条件和垄断经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咨询反映。

  咨询电话:020-37288334(兽医),37288287(兽药)。

  附件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核发办理指南

  2.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事指南       附件1和附件2.doc
 

  广东省农业厅

  2013年1月2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