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政府食安办、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规范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与发放工作,现将《河北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河北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与发放工作,依据《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中心、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三条 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中心(以下简称“省举报中心”)设在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审核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发放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
第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申报。举报内容属实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举报中心申报。
第五条 申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填写《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提出申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并提交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举报受理单位的交办通知以及案件处罚决定、案件移送、涉案货值说明(加盖案件承办单位公章)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奖励金额应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举报所属类别、奖励金额与涉案货值的适用比例由案件承办单位依据《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相关规定确定。涉案货值金额按照涉案货品售价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第七条 每起举报案件的申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报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不受此限制。违法行为较轻且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案件承办单位可视情况申报100-1000元的举报奖励。
第八条 省举报中心收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九条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实施的举报奖励,由省举报中心制发《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省举报中心领取奖金,并填写《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领取单》(见附件3)。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奖励数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时,举报人可将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加按手印)邮寄到省举报中心,并提供本人的银行账号,举报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存至指定账户,存款凭证粘贴于举报人签收单,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申报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举报奖励领取单等有关材料原件由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存档,省举报中心留复印件存档。
以上材料按“机密”等级保存。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
2、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3、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领取单
案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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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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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货值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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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
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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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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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附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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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通知:无□ 有□(共 页)
处罚决定书:无□ 有□(共 页)
案件移送书:无□ 有□(共 页)
涉案货值说明:无□ 有□(共 页)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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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承办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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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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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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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举报中心意见:
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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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食品安全办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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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人:
通知时间:
附件3
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领取单
注:1、“举报人签收”栏由领取奖金的举报者本人填写。
2、存至指定账户时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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