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2号)的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牲畜屠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含内脏,下同)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县级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时,还必须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五、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B);屠宰牛、羊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屠宰厂(场)出具《广州市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在本市销售产品时,应当与本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建立信用档案,使用肉品安全信息网络申报产品流通信息并进行溯源管理。
七、超市、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肉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纳入肉品安全信息网络进行溯源管理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检疫、检验证明,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并提供有效的销售凭据。
八、餐饮食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采购纳入肉品安全信息网络进行溯源管理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据,进行票据查验,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牲畜屠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进行查处。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证照的屠宰厂(场)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可通过12315申诉举报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穗府〔2008〕29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