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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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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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4-22 | 生效日期 | 2013-05-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zj.gov.cn/art/2013/6/8/art_12909_88742.html |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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