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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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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1 09:46:35  来源: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199
核心提示: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ciq.gov.cn/law/2008/42.html

  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二)进口食品检验监督的技术依据主要有:

  1.各类食品卫生标准

  (1)食品产品分类卫生标准

  (2)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3)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5)食品中生物毒素限量标准

  (6)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

  (7)食(饮)具卫生标准

  (8)辐照食品卫生标准

  2.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1)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

  (2)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4)保健食品功能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式

  3.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4.食品标签标准

  5.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6.各类食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7.总局发布的各类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手册。

  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程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程包括:

  接受报检  现场卫生监督   采样送检  实验室检验

  对外出证   样品保留   后续管理

  (一)接受报检

  1.报检的种类包括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统称进口食品)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4)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5)其他与食品有关的物品: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洗涤剂、消毒剂等。

  上述各类食品,无论是正常进口,还是来料加工、免费赠送、寄售、免税、出口退回等不同途径进入国境的,均属于必须报检的范围。

  2.食品进口前的准备

  食品进口前,报检人须准备好该批食品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并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提供审批证明、卫生证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地证、农药及熏蒸剂、食品添加剂使用证明及成分证明等单据。须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有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2004)的规定。预包装饮料酒应符合《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200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符合《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GB13432-2004)的规定。

  (2)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前,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其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该证书接受报检,并进行检验监督,合格的方准进口。

  (3)首次进口的新资源食品应符合食品的基本条件,在进口前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预申报,经审查检验并报卫生部批准,批准后方准进口。申请时,应提供新资源食品的样品和输出国(地区)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一般包括该品种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毒性毒理学评价资料、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使用效果、使用量、检验方法、有关国际标准和资料等。

  (4)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应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审批程序基本与新资源食品类似,进口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卫生部批准。申报时,应提供样品和输出国(地区)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国外有关机构或国际组织出具的批准证书、评价资料及ADI值、该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资料。待批准后方可进口。

  (5)属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的产品,货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进口水产品、肉类进境前或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大陆远洋自捕鱼和台湾自捕水产品,免于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7)进境肉类及部分国家水产品(如韩国、越南、俄罗斯)必须来自已向我国注册的国外企业。

  3.接受报检

  按照上述第2条要求和报检的有关规定,对报检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有关资格证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则接受报检、签发《通关单》,给予暂时放行,以便办理报关提货手续。同时告知报检人,在未经检验检疫合格和未取得合格卫生证书之前,不得经营和使用此批进口食品,否则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现场卫生监督

  进口食品现场卫生监督是一种现场执法行为,是进口食品卫生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基本内容包括:现场询问调查、现场卫生学检查、现场调查取证、对污染事故制订现场控制措施、对感官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进行现场判定及处理等。现场卫生监督因进口食品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侧重。

  1.大宗进口食品的现场卫生监督

  大宗进口食品主要是指粮食类、糖类、油类、水产品类、奶制品类(大包装)等,大部分为整船、散装运输,报检后应及时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输工具、卸货现场、卸货机械、存放场所及仓库等实施卫生监督。要求应有专用卸货场地,场地必须清洁,无任何污染物;卸货机械设备必须清洁,不得有漏油或严重脱漆、脱屑等现象;仓库的地面墙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运输工具必须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设备等。

  在船舶抵港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在卸货前登轮进行卫生监督,其工作内容包括货物有关情况的调查和货物现场检查,首先向船方阐明来意,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况:(1)上次装载货物种类;(2)本次装载货物种类及数量;(3)本次装载货前船舱清扫、清洗情况;(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转口货物;(5)在运行中有无海事等事故情况;(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7)向船方查阅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载图等。之后,在船方陪同下赴舱检查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在卸货前和整个卸货过程中应对码头、仓库、场地和运输装卸工具进行认真负责的卫生监督,凡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概不得供存放和装运进口食品。当发现进口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和污秽不洁等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通知报验人与船方及卸货作业等有关单位共同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责成船方书写事实记录。对异物和被污染的食品样本妥善保存,以便为善后交涉和处理提供证据。

  登轮进行现场卫生监督必须详细做好登轮记录(见附件1)和监督记录(见附件2)。

  2.小批量进口食品的现场卫生监督

  小批量进口食品主要指单一品种100吨以下的进口食品,多为带包装或定型包装,其特点是品种多、数量少、包装形式及包装材料各异。现场卫生监督主要查:包装形式以及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包装容器、运输工具是否清洁、符合卫生要求,有无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对某些食品的外观、颜色、气味、滋味、弹性和声响等有无异常进行感官检查;检查食品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是否被有害昆虫污染,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对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食品标签,并做好记录(见附件3),核对品种、数量与报检单是否一致等;对保健食品还要检查其品种、规格、原产地、经销商等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批准的内容一致;对食品中所含食品添加剂和复合型食品添加剂必须做食品添加剂成分审查;对要求来自国外向我国注册的生产企业的食品,还应核对企业名称、包装上的注册编号是否与注册名称相符。

  现场卫生监督必须做好记录(见附件2)。

  (三)采样与送检

  1.采样

  (1)采样根据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B/T5009.1的采样要求。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样品的真实性。

  (2)采样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容器不洁污染样品。需要检验微生物的样品,其采样工具、容器须经物理消毒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进行采样。

  (3)采样数量:按《检验检疫工作手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大宗食品原则上按上、中、下3层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一件,每件一般为2kg。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1‰采样,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3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kg。

  (4)采样点:散装食品在船舱的四个角及中央的同层食品中按梅花点取样,每件样品不少于5个点。无批号大宗包装食品每件样品不少于5个包点。

  (5)需要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采样的食品,请货主或其代理人配合于卸货后在码头或仓库按比例采样。大包装乳制品类按不同的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采样,样品件数按货物比例的千分之二采集,每件样品从同一批号货物的三包中采混合样。

  (6)发现病虫害应专门采样,采集活虫、虫尸或病变部分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7)采样后要开具一式二联《抽/采样凭证》[编号5-4],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和采样者双方签字,第一联货主收执,第二联留存。

  2.送检

  样品采集后,尽快做好样品的保存和运送;并贴好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编号、来源(船名、舱别、层次)、受货人、产地、采样人及采样时间等。原始样品平均分为3份,供检验、复验与保留备查或仲裁用,每份不少于0.5kg。然后,参照食品品种和输出国的食品卫生状况,确定检验检疫项目,连同样品一起送至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采集到的活虫、虫尸或病变材料,样品标签中还应注明采集部位。采集到的活虫、虫尸或病变材料,样品标签中还应注明采集部位。

  (1)检验项目的确定原则:

  ①我国有现行卫生标准的,一律按照国家卫生标准确定检验检疫项目。

  ②国家没有现行标准的,可参考行业或地方标准。

  ③在上述标准均没有的情况下,可参照国际标准。

  ④历史曾被检出不合格的项目,应作为重点检测项目。

  ⑤总局针对进口食品发布警示通报的,按通报要求执行。

  ⑥在某一时期的某些国家或地区公认的在某种食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时,应加作该物质的检验。

  ⑦来自传染病疫区,特别是一些易带传染病菌的食品应针对性地进行传染病菌的检验。

  ⑧对在运输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可能污染的进口食品,应在详细调查该污染物的种类、毒性后,检验其含量。

  ⑨按照《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的要求,需要检疫的进口食品必须进行检疫检验。

  (2)进口食品卫生项目参考附件5,检验人员应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送检项目。

  (四)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接单人收到样品后先对样品和检验单的样品号、名称、数/重量等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将样品送交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应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检验。凡国家没有统一检验方法的进口食品,可参考有关检验方法进行。实验室检验一般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检验、营养成分分析、微生物检验、急性毒理试验、放射性物质检验、病虫害检验检疫等。

  (五)卫生学评价与对外出证

  1.卫生学评价

  依据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现场卫生监督情况以及实验室的检验结果,结合食品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做出结论性意见。各项检验结果均以舱、箱或批号为计算单位,同一舱、箱、同一批号散装或定型包装的食品,如果其中部分超标,而超标部分与未超标部分又不能分开的,以最高检出量为该舱(箱)或该食品的检验结果。

  2.对外出证

  进口食品检验后,经过卫生学评价,向外出具《卫生证书》[C9-2]。判定为合格的进口食品,给予签发合格的卫生证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凭该证书进口及经营使用该批进口食品;判定为不合格进口食品时,由主管领导签发不合格卫生证书,并按进口食品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将不合格情况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编号4-2)。

  卫生证书中的“结论”,其内容应包括:检验结果(不合格时)、食品名称(包括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卫生学调查情况、评价结论和处理决定。检验结果应当用准确、规范的术语描述;食品名称应当清楚、具体、规范;卫生学评价依据正确、结论恰当;处理决定明确、肯定。

  3.不合格信息上报

  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重要信息当日按《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重要风险预警信息表》报省局食品处,每月汇总不合格信息后按《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信息月报表》报省局食品处。

  4.进口食品的处理原则

  处理决定是对一批食品的处置方式的最后决定。根据食品的实际卫生状况,处置方式有:可供食用、退货、重新加工处理、改作它用、销毁、其他等六种。

  (1)属于正常食品的结论:根据卫生学调查及检验结果,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该进口食品可供人类食用。

  (2)退货:对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判定不能食用或不能在我国境内销售而退回给发货人。一般适用于由于标准差异,可能符合国外标准特别是原产国标准的,但我国规定不允许进口的食品;属不合格品,但发货人或收货人要求退货的(必须作销毁处理的食品除外);超标较重,加工处理后不能食用,但有其他可利用价值的。

  (3)销毁:是对不合格进口食品最严厉的处理方式。适用于严重腐败变质、霉变、生虫,带有传染性、致病性病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重及明显超过保存期且感官性状异常的进口食品。

  (4)重新加工处理:适用于不符合卫生标准,不能食用或使用的,但有适当的加工处理方法,使之经加工处理后,可以符合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的。但必须经复检合格方可食用(或使用)。

  (5)改作它用:适用于超标较重,又无适当的加工处理方法,但尚有其他利用价值的,如可作饲料(需达到饲料卫生标准要求),非食品工业原料等。

  (6)其他:适用于一些较特殊的情况,如:即将过期的合格食品,可限期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可在检验检疫监督下更改;对一些不适当的宣传、附加说明等文字,应予撤换;不符合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处理等。

  (六)样品保留

  1.留样:样品检验前,散装食品先将原始样品经过充分混匀后取出500克封装于玻璃瓶或塑料瓶中,定型包装食品,至少随机提取2个原包装,分别加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编号、受货人、产地、来源(船名、舱别、层次)、采样人及采样日期等作为留样,并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按规定保存,以备国际仲裁时复验。

  留样要妥善保管,应有合适的存放场所,防止受潮、霉变、虫蛀、腐败、变质等。

  2.保存方法:可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瓶装或石腊封存;(2)冷藏保存;(3)塑料袋封口等。

  3.留样时间: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自卫生证书发出后保存1个月。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卫生证书发出后保存6个月或本案结束。但对易腐败变质食品、新鲜食品以及挥发性强、易氧化还原的不能复检的样品不作留样保存。

  (七)后续管理

  1.不合格食品处理,要做好监督处理记录(见附件4),记录至少包括处理时间、地点、处理人员、处理方式,并拍照存档。

  2.为打击非法渠道进口食品,规范进口食品销售,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协同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开展市场进口食品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

  (2)卫生证书的监督检查。

  (3)总局要求对某类进口食品采取的后续市场调查。

  3.监督进口商、生产企业召回已进入市场销售的不合格进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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