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兽药GSP以来,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由于兽药GSP是一项全新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一些不够清晰的问题,或者一些理解不一致的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印发《江西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以便进一步规范实施兽药GSP。各地要通过举办培训班或印发告知书等方式,告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有关强制实施兽药GSP的要求和截止时间,切实履行告知责任,从而确保2012年3月1日之后,全面强制实施兽药GSP,依法取缔非兽药GSP经营企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江西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
1、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兽药经营主体为“兽药经营企业”,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范畴,不予受理其兽药GSP验收的申请。
2、一个兽药经营企业最少要有3个人。一是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二要有质量管理人员,如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的的,还应设置主管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可以外聘兼职人员);三是要有仓管等岗位人员。以上人员可以兼任其它岗位的职责。
3、主管质量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除兽药、兽医、水产专业外,相关专业包括畜牧、中兽药、人医、人药等。但专业为人医、人药专业的,必须有2年以上兽药经营经验。
4、主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聘用,必须具有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即工资支付凭证或经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等。
5、兽药经营场所兼营饲料等其它产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不能占用兽药经营的场所和仓库面积。
6、鼓励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同一县级区域内,属同一法人的兽药直营连锁企业,可以共用仓库,统一配货;质量负责人可兼任,但质量管理人员不可兼任。
7、兽药经营企业变更仓库位置,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兽药GSP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8、申请兽药GSP验收时,新筹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兽药品种的供货单位资质审核资料和拟经营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审核证明资料,已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有不少于现有经营品种三分之一的供货单位资质审核资料和经营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审核证明资料,其余资料在验收后3个月内补充完整。
9、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申请GSP验收的,其产品采购、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环节要求配备电脑软件管理系统。进行兽药GSP现场验收时,企业电脑的进、销、存记录必须有2个以上品种兽药的进、销、存记录(或现场演示)。鼓励其它有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配备电脑软件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