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兽药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兽药市场秩序不规范和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的问题,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立即行动,在总结现有工作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做好兽药生产经营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兽药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管,保障兽药质量安全。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原则,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责任,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现象,切实把各项监管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对兽药生产环节的监管
今年,我省将继续组织深入开展兽药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兽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将加强对2012年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以及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比较高的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增加飞行检查频次,形成省局组织、市县参与的飞行检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GMP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兽药生产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建立兽药生产企业诚信档案或诚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黑窝点”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制假窝点。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紧抓日常规范,强化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
兽药经营环节上承生产厂,下连养殖户,在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兽药GSP监管工作对于规范兽药市场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真正将兽药GSP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引向深处,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兽药GSP企业的后续监管,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兽药经营监管长效机制,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并组织立案查处,追踪溯源。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各设区市要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兽药GSP经营管理情况清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兽药GSP规定,督促企业在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做到记录清晰、准确、及时,对没有严格按照兽药GSP要求运行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要停业整顿。清查方案和结果于4月30日前报省畜牧局医政药政处。
四、落实检打联动,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制定的抽检计划,协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共同组织抽样。在抽检工作中做到兽药抽检与执法联动,对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兽药,执法人员当场对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不能现场确认的产品,详细登记产品有关信息,如检测不合格要立案查处。对农业部和省局通报的假劣兽药,要及时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畜牧兽医局,严禁有案不查、搞地方保护,确保违法案件得到有力查处。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将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
五、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的指导
为提高养殖场户对兽药安全使用的认识,我局将于近期下发兽药安全使用政策宣传挂图,请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收到宣传挂图后及时分发至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并同时与各养殖场主要负责人签订《规范使用兽药承诺书》,强化兽药使用单位是兽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意识。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大兽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基层防疫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安全用药规定的宣传力度,努力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药,有效提升养殖业科学合理用药水平。官方兽医要认真履行巡查监管职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兽药使用的监管巡查和兽药安全使用的指导,不断提高养殖场户规范用药能力。
附件:规范使用兽药承诺书
2013年1月15日
附件:
规范使用兽药承诺书
本人作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使用兽药。
二、正确认识兽药的防病治病效能,规范和安全用药,不盲目、不滥用兽药,不使用禁用药物,保证不引起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不采购假劣兽药;到具有《GMP合格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正规兽药生产厂家或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店采购合格兽药。
四、在专业兽医的指导下,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建立健全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
五、不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规范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六、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七、不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如瘦肉精等)。
八、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九、接受和配合兽药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企业留档一份,一份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
承诺人(签名): 电话:
日期: 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