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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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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1 08:24:04  来源: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80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和《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80号公告)要求,特下发关于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9-06 生效日期 2012-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gdciq.gov.cn/info.do?infoId=5471

  各进口食用植物油进口商、经销商及生产加工企业:

  2012年8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召开了“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视频会”,对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和《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80号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食用植物油的进口商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食用植物油的进口商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必须严格按照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和质检总局公告《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做好食用植物油的进口商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备案。

  (一)食用植物油的进口商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准确完整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食用植物油的进口商备案时,务必提供进口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资料,包括掌握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情况,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的人员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记录的情况等内容。

  进口商提供的以上资料经审核完整无误后,方可准予备案。

  (二)境外向中国出口食用植物油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质检总局公告《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提供完整的备案信息资料,提供备案信息完整的方可准予备案。

  二、如实填写提交报检资料

  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时,食用植物油的进口商(或报检人)除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要求,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包括第三方检测报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未提供证明文件或文件不能证明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予受理报检;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要求,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从2013年1月1日起,未填写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的,不予受理报检;

  3.根据《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80号公告)要求,必须提供进境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载工具适载性的证明材料和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的证明材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例如符合要求的装载前适载检验证书),从2013年1月1日起,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者运输工具的适载性及其前三航次装载货物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受理报检。

  三、配合落实检验检疫

  食用植物油的进口商(和/或报检人),在配合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检验检疫中,除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外,必须严格落实以下几项要求:

  1.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后,及时联系检验检疫业务部门,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审核所有提交的报检材料合格后,方按照规程实施检验检疫;

  2.对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时,船方必须提供运载工具适载性的证明材料和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的证明材料,交检验检疫业务部门核对并复印保存;

  3.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经检验不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允许进口,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配合落实后续监管

  食用植物油的进口商除了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外,要严格落实以下几项要求:

  1.在进口食用植物油未经检验合格之前,必须在指定的油罐内存放并向检验检疫业务部门提交有关存放油罐的书面材料,不得擅自调离或混罐贮存;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必须在指定的油罐贮存并向检验检疫业务部门提交有关存放油罐的书面材料,贮存不合格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油罐必须标识清晰,不得擅自调离或混罐贮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将按规定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

  2.对于按总局规定可进行技术处理的进口植物油,必须落实以下措施:

  (1)在指定地点贮存,不得擅自调离、转罐或混罐贮存,并在具备加工条件的企业精炼加工。贮存库和加工企业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2)在进口口岸能进行加工处理的,应在进口口岸进行加工处理,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管。如确实需要到内地进行精炼加工处理,进口商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运到目的地进行精炼加工处理,并接受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

  (3)精炼加工后,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

  4.进口食用植物油经营者必须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检验检疫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食用植物油进口商以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建立信誉记录,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诚信或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及时将企业失信信息采集到诚信管理系统。

  五、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各进口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准备,遇到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反映。

  广州检验检疫局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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