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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进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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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8 16:42:16  来源: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4432
核心提示: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要求,进口食用植物油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布单位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ciq.gov.cn/templates/detail.jsp?id=62100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要求,进口食用植物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口商应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一)熟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配备熟悉我国质量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进口的食用植物油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

  (五)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

  二、境外出口商和境内进口商备案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及《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8号公告)的要求,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备案工作。

  三、进口报检须知

  (一)报检单位根据《出入境检验报检规定》,提供箱单、合同、发票、原产地证书等进口货物申报资料。报检时,应在品名后注明散装或预包装。

  (二)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检验检疫类别”中有P/Q要求的进境食用植物油需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进境后不再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除外。

  (三)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四)报检时须提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1.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应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卫生指标和强制指标》详见附件1)

  2.首次向中国出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再次进口时,应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口商经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项目和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指定指标》详见附件2)

  注:企业报检时如无法提供该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国家质检总局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即认定为“首次进口”。

  (五)散装食用植物油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要求,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

  (六)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文件》。

  (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四、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及《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8号公告)的要求,建立进口食用植物油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五、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

  主动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需要落实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已进入流通环节的进口食用植物油被工商、食药等部门查处信息(查处机构、产品不合格原因、处理措施等)。

  (二)产品被消费者组织或个人投诉情况及投诉处理情况。

  (三)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附件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卫生指标和强制指标(供参考).doc

  附件2:《   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指定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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