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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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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0-10 09:58:56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3922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方便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办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切实落实进口商对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2年第148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2-09-28 生效日期 2012-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5-10-01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2015-10-01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方便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办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切实落实进口商对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备案管理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管理系统,进出口商可通过互联网提交备案信息,办理备案。登录网址为:http://ire.eciq.cn。
 
  二、备案管理系统启用后,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进口食品的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对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名单予以公布。自10月1日(以进口食品境外启运时间计)起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三、备案管理系统启用后,收货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记录进口和销售信息。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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