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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保鲜大蒜、元葱加工企业卫生登记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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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7 02:59:24  来源: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934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制定本卫生登记要求。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ciq.gov.cn/xxgkml/zbcg/zcdjgl/201204/t20120406_37562.html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制定本卫生登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山东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保鲜大蒜(不包括保鲜蒜米)、元葱(不包括剥皮元葱)的企业。其它类似产品可参照执行。

  2.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2.1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建立卫生质量保证体系,并贯彻执行。还应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2.2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

  2.3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4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3.厂区环境要求

  3.1 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3.2厂区应清洁卫生,无蚊蝇孽生地,主要通道应硬化,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空地适当绿化。

  3.3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清洁。

  3.4厂区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

  4.生产用原料要求

  所有生产用原料应来自于经检验检疫局备案的种植基地或合格供应商;用于出口保鲜大蒜、元葱生产加工的原料进厂前应进行验收,并经厂检人员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厂。

  5加工车间要求

  5.1 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不得有交叉污染。

  5.2 应有与生产品种相配套的生产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5.3 车间地面用坚固、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5.4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防霉、不脱落的材料修建;加工间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照明设施应有防爆措施。

  5.5应有与加工车间相连配套的更衣卫生设施,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时应洗手、并穿着工作服、帽。

  5.6工作时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

  6 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6.1 对影响保鲜大蒜、元葱卫生的存放、挑选、包装等关键工序,制定明确的质量要求和操作规程。

  6.2加工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完好。

  6.3原料存放、生产加工、包装及成品区域应相对区分或隔离,废弃物应设有专门容器收集,明确标识并及时清除。

  7.包装、储存、运输要求

  7.1包装箱或网袋等包装应保证清洁、安全、卫生,并符合出口食品包装有关要求。物料库应清洁、干燥通风,包装材料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7.2 应有与生产能力以及出口规模相适应的原料储存设施和成品储存库,并保持所生产品种适宜的温湿度。库内应设温度计,地面应保持干燥卫生,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7.3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无异味。

  8 卫生检验管理要求

  8.1 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检测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

  8.2企业应有效实施溯源管理体系,建立原料、产品加工和出口的溯源管理记录。

  8.3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本登记规范为省内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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