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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医发[2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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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7 15:03:22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323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力推进《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维护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研究,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3]25号
发布日期 2013-06-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力推进《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维护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研究,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以下简称“行风规范行动”),方案见附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制定本省“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风规范行动”取得实效。有关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张杰、冯梁

  联系电话:010-59192800、59191431

  传  真:010-59191855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附件: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方案

  农业部

  2013年6月24日

  附件

  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为重点,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和提升执法能力为抓手,按照“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体系健全,保障有力”的原则,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以下简称“行风规范行动”),端正执法理念,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纯洁执法队伍,完善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三、主要内容

  (一)对照有关规定,全面查找不足

  此次“行风规范行动”规范对象是全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以《动物防疫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要求为依据,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每个执法人员要对过去三年的执法工作进行自查自纠。主要检查下列几个方面。一是执法资格。要求经上岗培训,持省级法制办颁发农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上岗。二是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要求熟练掌握畜牧、兽医和相关法律等业务知识,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程序、标准、规则及要求。三是规范操作和执法作风情况。要求工作着装整齐、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工作程序到位、操作到位、记录到位。不得存在办事拖拉、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向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或接受财物等以权谋私的行为;不得存在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任意处罚或以罚代法的现象;不得有倒卖或伪造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检疫就出证”、“只收费不检疫”、“不按规程实施检疫”等行为。

  (二)深刻剖析问题,全面整顿提高

  1.自查自纠。每个执法人员要按照上述要求写出自查自纠报告,认真剖析,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起到纠偏补漏,改进不足的作用。

  2.内部测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组织进行两个层次测评。一是执法人员互相测评。要求执法人员对本单位每个执法人员提出测评意见。二是单位领导班子要对每个执法人员形成测评意见。测评主要针对个人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学习意识、责任意识、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履职结果,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设定具体测评指标。单位要对每个执法人员形成内部测评报告。

  3.社会评议。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设计本省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社会评议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向兽医主管部门、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相对人发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社会评议表”,征求评议意见。同时,采取设立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4.结果处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通过个人自查自纠报告、单位内部测评报告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社会评议表”,对每个执法人员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于综合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实行脱岗培训;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撤销执法资格及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单位所属执法人员出现“不合格”的,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不合格”超过3个(含3个)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强化素质教育,树立行业形象

  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检疫操作技能、执法办案技巧等方面的业务培训。要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现场执法评判、执法文书制作、执法案卷评查和检疫技术比武等各种形式,进行岗位练兵,切实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升动物卫生监督系统行业形象。我部将适时组织全国性技能竞赛活动,以检验“行风规范行动”成效。

  在进行业务培训的同时,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开展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规范履职、奉献社会的行业风气,切实转变执法作风,树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为民、清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四、组织实施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次规范行动的组织领导,要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次规范行动。“行风规范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7月)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要及时组织召开“行风规范行动”专题会议,传达、部署“行风规范行动”要求。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2013年7月底前,将本省具体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兽医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8月-2014年4月)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于2013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执法人员个人自查自纠、内部测评、社会评议等项工作,2014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强化素质教育、树立行业形象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5月-6月)

  2014年5月底前,每个执法人员要完成个人总结报告,在单位内部公示。“行风规范行动”结束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6月底前,将本省行动总结报告报农业部兽医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行风规范行动”取得实效,我部将成立“行风规范行动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组织,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推动“行风规范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为防止“行风规范行动”走过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行风规范行动”要求,加大内部稽查力度,对每个阶段实施情况适时组织督查。农业部将建立“行风建设督察员制度”,设立行风建设督察员,专门负责本次行风规范行动督查和今后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建设督查工作。

  (三)总结经验、积极宣传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做好“行风规范行动”宣传工作,营造动物卫生监督系统狠抓作风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良好氛围。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宣传工作,及时总结相关工作,每月5日前将本省上月行动进展以简报形式报我部兽医局,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报送。我部也将及时宣传推广各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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