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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川办发[20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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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1 02:21:37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03
核心提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6月至9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3]35号
发布日期 2013-06-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gov.cn/10462/10883/11066/2013/6/13/10265537.s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接连发生我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行为不得力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近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东明,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6月至9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等事故教训,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操作层面;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大检查的全过程。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全面检查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地震灾区,突出煤矿、消防、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化工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及中央、省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四川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3〕16号),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以及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工作是否落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全覆盖,“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是否落实到位,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是否“五到位”。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结合此次大检查,全力开展好以下安全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行动。

  1.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边建设边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区域组织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接关闭的煤矿关闭任务落实情况;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情况及复产验收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2. 消防。各单位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特别是地震灾区灾民安置点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为一体的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3. 道路和水上交通。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波形防护栏等道路安保设施建设情况;查处酒后驾车、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开展客运车辆、校车整顿和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加强客渡船监管,严厉打击“超员超载、非客船载客、争抢航道、冒雾冒险航行”行为情况。

  4. 建筑施工。加强建筑工地、水电工程建设工地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管理及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火灾、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施工现场电焊气焊、起重、登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

  5.危险化学品。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爆炸、燃烧,强化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油库、炼油厂、港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地下矿山建立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情况;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的情况;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情况。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规定情况;打击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生产企业转产关闭退出情况。

  8.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四)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完善。

  (五)防范汛期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特别是对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全省各类尾矿库、病险水库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四、检查方式

  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交叉检查”和“谁主管谁负责”、 “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所属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部门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的方式进行,即在企业全面自查基础上,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和政府综合督查的方式开展工作。省级综合督查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专项检查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分别组织实施。全省各级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跨区交叉检查。

  (一)各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央和省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认真进行检查的同时,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并对下级政府及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督查,要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县、乡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做到全覆盖。

  (三)按照“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督查组,针对本行业领域实际,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省政府安委会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进行全过程督导、督查。

  煤矿、冶金有色行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牵头组织。

  道路交通、消防领域由公安厅牵头组织。

  水上交通领域由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

  铁路领域由成都铁路局牵头组织。

  民航领域由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牵头组织。

  建筑施工领域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

  水利、渔业船舶领域由水利厅牵头组织。

  电力行业由四川电监办牵头组织。

  农业机械行业由农业厅牵头组织。

  特种设备领域由省质监局牵头组织。

  食品药品加工行业由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组织。

  民爆器材行业由省国防科工办牵头组织。

  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由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

  校车和暑期学生安全由教育厅牵头组织。

  旅游行业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

  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

  (四)要创新检查方式,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各地要将有关情况分别于每月的1日和16日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五)要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检查步骤

  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6月12日—6月30日):各地、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督促检查(7月1日—9月30日):各地和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对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督促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省政府将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市、县、乡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省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围绕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其他负责同志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单位是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于6月20日前一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同时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对一些典型事故要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做法。

  (三)坚持统筹兼顾,切实整改隐患。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单位,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压下来。要建立和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四)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从操作层面倒查倒逼,一查到底,涉及哪一环节、哪一层级责任没落实,对涉及的企业管理者、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级负责人一律严肃处理;全省各级监察和有关部门对因检查工作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引发事故的,要一律依法严格问责、严厉查处。要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五)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大检查建立安全责任落实的长效机制,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10月9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2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事故 检查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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