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及使用管理的通知(闽农医〔2013〕170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及使用管理的通知(闽农医〔2013〕17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1 13:41:00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14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加药饲料以及畜禽养殖用药的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福建省农业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闽农医〔2013〕170号
发布日期 2013-06-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agri.gov.cn/html/wjtz/tw/2013/06/19/108382.html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资,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各级农业(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打击兽药经营、使用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兽药经营秩序混乱和非法销售假劣兽药以及用药不规范等问题,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加药饲料以及畜禽养殖用药的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药监管工作,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把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常抓不懈。切实把各项监管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障科学用药和动物产品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各级农业(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全面推进兽药GSP制度深入贯彻实施,督促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GSP各项规定。兽药经营企业不得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饲料厂、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得销售农业部公布的禁用兽药。

  三、进一步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各级农业(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饲料厂用药的监管,加药饲料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需在饲料产品中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时,所添加的品种必须是《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附录一中所列的品种或农业部公告公布的允许在饲料产品中添加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药物,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加药饲料产品必须在饲料标签中注明药物名称、药物含量、休药期和注意事项。饲料厂不得将饲料药物添加剂原料直接添加到饲料产品中,不得在饲料产品中添加有机胂制剂(氨苯胂酸、洛克沙胂)和农业部公告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药物。

  四、进一步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农业(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把兽药安全使用作为对养殖户培训和技术指导的重要内容,引导养殖场合理、规范用药,督促养殖场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养殖场不得使用兽用原料药和禁用药物,不得将有机胂作为促生长剂添加在饲料中。

  五、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在今年8月底之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组织所辖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饲料厂、养殖场开展一次安全用药监督检查活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开展兽药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兽药GSP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存在经营违禁药品的问题。对经营原料药和有机胂的,要查明去向。

  二是开展饲料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是否存在使用违禁药品;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等不安全用药行为;是否将饲料药物添加剂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

  三是开展养殖场检查。重点检查养殖场是否遵守休药期规定;是否使用原料药和违禁药品;是否将有机胂作为促生长剂添加在饲料中。

  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在检查中,对兽药经营企业违法经营假劣、禁用兽药,饲料生产企业不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使用药物以及养殖场违反安全用药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怀疑存在问题的产品要进行抽样检测;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

  请各设区市农业局于9月30日前,将辖区内安全用药监督检查活动的书面总结及《兽药安全用药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我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附件:兽药安全用药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注:无法下载)

  福建省农业厅

  2013年6月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