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晋江市罗山自然界食品店经营鱼翅案定性问题的请示》(泉工商〔2013〕54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褪沙前后的鱼翅均属于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建发〔2005〕1号)中“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因此,鱼翅属于食用农产品(渔业类之水产动物产品)。从鱼翅褪沙工艺过程看,鱼翅表层附沙的手工简单处理,未做深加工处理,应认定为初级加工,褪沙前后的鱼翅没有改变食用农产品的本质属性。
二、罗山自然界食品店不属于“前店后厂”。在《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前店后厂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12〕3号)中明确,“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是指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食品,前面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店铺。我局认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生产食品”系从事了深加工行为,一般具有经过了工业化加工生产,改变了食品原材料性状的特征。
综上,我局认为,罗山自然界食品店不属于未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也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