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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三明市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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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1 08:18:12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5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工商消字〔2012〕146号)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闽工商消〔2012〕47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2013年三明市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方案。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m.gov.cn/zwgk/zxwj/bmwj/201305/t20130510_195911.htm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工商消字〔2012〕146号)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闽工商消〔2012〕47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2013年三明市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环节销售者销售的食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监测目的是强化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水平,实现“监测一类食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目标,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监测重点

  (一)监测内容:根据往年风险监测中发现的主要食品安全风险点和舆情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二是食源性致病菌检测。

  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主要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常规监测是对有害元素、化学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副产品)的监测。通常监测食品中的电导率、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B1、铝残留、砷、铬、铅、硼(硼酸)、糖精钠、山梨酸、苯甲酸、二氧化硫、总酸、酒精度、甲醇、杂醇油、糖度、游离矿酸、亚硝酸盐、氨基酸态氮等。专项监测是对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监测。通常监测食品中的罗丹明B、苏丹红(I-IV)、碱性橙Ⅱ、铬、硼砂(硼酸)、甲醛、吊白块(游离甲醛)等。

  食源性致病菌检测,主要是对食品中的微生物指标进行监测,通常监测食品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或大肠杆菌)、霉菌、阪崎肠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二)检验标准:承检单位严格按照监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进行检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

  (三)判定标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做出质量承诺的,可以依据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做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

  三、工作安排

  (一)乳制品专项:按《2013年三明市工商局乳制品抽样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每月安排一个县(市、区)组织实施。检验机构: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检验分局(福州商检中心)。

  (二)普通食品:分为上半年、下半年和突发事件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按《2013年元旦春节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大行动抽样检验工作安排表》(见附件2)和《2013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安排表》(见附件1),抽样工作委托各地工商局组织实施,统一使用盖市工商局印章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见附件4),送检工作由市局食品科组织实施。检验机构:分别为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检验分局(三明监测室)、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和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三)突发事件食品:突发事件所涉及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由发生地工商局组织实施。检验机构:将根据各检验机构的资质,选择承检机构。

  县级工商局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管辖区域内的监测计划或方案,上下半年抽检要分别不低于5个样品,由局机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由工商所负责,并按照市局监测室的安排进行检测。

  四、工作程序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由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作为承检单位,依法开展检验、复检等流通环节食品检测工作,确保抽样检验工作和抽检结果规范、合法、有效。

  为规范监测工作,统一使用“福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系统”,及时将监测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参照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文书和表格。

  五、信息管理

  要严格食品抽样检验的信息管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食安办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等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报告、通报和发布工作,依法开展消费提示和警示工作,正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严禁擅自和违反规定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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