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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食安办〔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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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0 09:45:41  来源:乌兰察布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3562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我区清真食品质量安全,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食安办〔2013〕22号
发布日期 2013-05-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ulanchabu.gov.cn/information/swwyh703/msg118253516992.html

  各盟市食安办、民族局(民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3年5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我区清真食品质量安全,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肉食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清真食品管理的通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以及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区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通过专项监督检查,以打击假冒伪劣清真食品为重点,对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厂房,尤其是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进行突击检查,深挖严查清真食品非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确保清真食品“清真”和质量安全,保障各族群众吃上放心的清真食品。

  二、监督检查重点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宾馆清真餐厅、学校清真食堂、企业和工地清真食堂、清真小餐饮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建立肉品、乳品等进货台账制度,所购食品是否有检验检疫证章及有效动物检疫证明。

  (二)民族工作部门要重点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环境、生产经营专门化、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誉”。对不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及时纠正,妥善处理。

  (三)农业部门要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对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非法使用禁用物质、滥用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出售病死畜禽。督促养殖企业和农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用药;规范养殖企业和农户检疫制度和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

  (四)商务部门要对清真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肉品检验检疫是否规范,台账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屠宰厂(场)的环境整治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对设施简陋、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无卫生保障措施的屠宰厂(场),要坚决关闭,要依法取缔地下屠宰场(点),杜绝私宰肉上市。

  (五)质监部门要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要严格实行卫生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督促企业把好原料进货关,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杜绝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要严查和依法取缔非法生产清真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和“黑工厂”。

  (六)工商部门要突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含市场附设的冷库)、商场、超市、肉食店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和检查,严厉查处取缔清真肉品无照经营,重点整治假冒伪劣清真食品,规范清真食品流通秩序。要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督促经营主体全面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上市食品的进货渠道及检疫、检验印章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

  (七)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清真食品的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三、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22日至5月31日):各盟市食品安全办和民族局(民委)组织本地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做好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结合当前正在全区开展的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各盟市食品安全办、民族局(民委)等各部门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清真食品不法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可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以及异地交叉检查等形式,深入排查和治理。

  (三)总结提升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盟市食品安全办、民族局(民委)要及时组织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本地区开展清真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6月2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和自治区民委。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政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对本地区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清真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对监管职责不清的,要及时明确负责部门,堵塞监管漏洞。

  (二)加强监督抽验。为准确掌握我区清真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抽验力度,各盟市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本地区清真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盟市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执法联动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链接,抓好清真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彻底摧毁整个犯罪产业链、利益链。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实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把监督检查与开展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落到实处。

  (五)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自治区民委将对各盟市开展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和整治工作不力的盟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沟通协调。各盟市要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堵塞监管漏洞。

  (七)建立长效机制。各盟市要认真总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巩固专项监督检查成果,建立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苑秀玲

  联系电话:0471-4507178

  传    真:0471-4507152

  自治区民委监督检查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  敏

  联系电话:0471-6945483  15248185824

  传    真:0471-66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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