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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酒政办发〔201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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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18 15:10:28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30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现就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酒政办发〔2013〕109号
发布日期 2013-05-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qzfxxgk.cn/ReadNews.asp?NewsID=82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

  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现就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与此同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形势依然严峻,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任务十分繁重。当前,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尚不能完全满足食品药品保障的需要。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必须坚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专业监管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格局。这是新形势下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快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体系,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动员、积极参与、有效衔接的原则,建立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体系。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和覆盖城市、乡村的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实现市、县有专业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机构,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和食品药品协管员,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有食品药品信息员,形成市、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全覆盖的四级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形成全民参与、全民支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新进展,有效保障城乡居民饮食用药安全。

  三、健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

  (一)加快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各县(市、区)要在所有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并确定2-3名专(兼)职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负责日常工作。在每个行政村和城市社区确定1名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信息员原则上由各行政村村委会成员和社区干部兼任。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实行聘任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统一聘任,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助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定期对协管员、信息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管员、信息员证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将协管员、信息员的补助纳入地方财政经费保障范围。

  (二)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要按照“四有”(有牌子、有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四化”(职责明确化、工作常态化、监督规范化、考核标准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协管员及信息员工作职责、监督检查、定期督查、信息统计报送、应急处置、培训教育、农村自办宴席备案、考核奖惩、安全宣传、举报投诉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组四级联通的信息交流和举报投诉网络,督促协管员、信息员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乡镇和城市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制订和落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报告和协助开展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管理、培训、考核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并组织指导其开展工作;协助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努力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饮食用药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信息员的联络工作;掌握本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基本情况,收集、报告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市场日常监管、案件调查、行政执法等工作;负责家庭自办宴席的备案;督促引导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诚信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店”等创建活动;收集、反映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主要职责是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组织领导下,参与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饮食用药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准确掌握本村组(社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及时上报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督促村组(社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遵守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5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信息收集、登记、上报及现场检查工作;发现无证、无照违法经营食品药品或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报告,或直接向县(市、区)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四)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参与和体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参与和体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机制,通过向基层群众宣传介绍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情况,组织参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单位,安排优秀食品药品单位介绍安全管理工作等,让基层群众通过亲身体验,增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要逐步将基层群众参与和体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通过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和文明执法,积极争取广大基层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心和支持,巩固和扩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群众基础。

  四、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自律性高、作用发挥好的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可聘请其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的政策宣讲、法律普及、专题调研、课题研究、状况调查、规划制定及专项整治等活动。要积极搭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沟通交流的平台,借助其在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观念引导等方面的优势,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机制。可通过地方人大、政协常委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题调研、视察活动等方式,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办理。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发布制度,针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按照科学、客观、透明、有序的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交流,适时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社会消费信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障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辖区人口基数每人不少于1.5元的标准,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报酬补偿机制,在乡镇和街道逐步配备执法交通工具、执法装备、执法标志服装和执法证件,确保乡镇(街道)、村组(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实际出发,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挂牌办公,着力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二)力求运行实效。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本地市场现状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既要目标明确,又要稳步推进,切不可搞形式,要切实解决监管网络建设滞后、运行质量不高等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聘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在执法办案方面提供有力支持,确保社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建得起,立得住,运行好”。要通过加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使我市形成“城乡一体、统一规范、纵横辐射、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村和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格局,为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工作考核。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将乡镇(街道)、村组(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层级考核,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组(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乡镇制定乡镇(街道)、村组(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细则,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定期对所辖村组(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和通报。同时,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协助乡镇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地区: 甘肃 
 标签: 指导意见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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