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规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80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规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9 11:36:59  来源: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浏览次数:239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规划(2013-2018)》。
发布单位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文号 川畜食函〔2013〕180号
发布日期 2013-05-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xmsp.gov.cn/zwgk/zw02/201305/t20130528_187087.html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规划(2013-2018)》(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  提高认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畜牧业生产、动物卫生监管实际,根据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和公共卫生安全惯例及技术要求,引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疫区建设与认证的管理机制。我省是农业部确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通过近年来建设,大大降低了动物疫病传播和病死(害)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的风险,有效控制了动物疫病,保障了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了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规划》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动物疫病形势、交通道路发展等实际情况,在大量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征询基层意见建议,有重点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监督有力、管理可行”的原则制定。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督导,明确专人负责,督促涉及指定通道的相关县(市、区),加快对检疫申报点的建设,确保指定通道按时公告和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精心组织  抓好落实

  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建议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按时发布本县指定通道的公告,并在指定通道明显位置设立统一设计的警示牌和指示牌(详见《规划》)。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安排解决检疫申报点建设及工作经费。

  (一)27个与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合署办公的检疫申报点(名单见《规划》)于2013年7月1日前发布公告,7月1日起实行指定通道准入制度;

  (二)17个新建的检疫申报点于2013年10月1日前发布公告,10月1日起实行指定通道准入制度。

  (三)实行指定通道准入制度的前6个月为适应期,对违反制度的管理相对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予以教育和警告,不予处罚;适应期结束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制度的管理相对人,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法,该处罚的决不姑息。

  三、加强宣传  规范管理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后,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张贴告知书等形式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实行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准入制度后,凡进出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过指定通道,接受检疫、监督检查,对检疫、监督检查合格的,签证准入;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查处。

  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指定通道管理运行的各项制度,落实指定通道申报点执法人员,严格24小时值班,公布检疫申报、监督投诉电话,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运行。

  《规划》请登录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网站(www.scahi.org.cn)下载。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5月27日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规划     点击下载.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