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的请示》(宿卫疾控﹝2009﹞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并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法律法规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体检项目。相关具体规定,卫生部正在拟订之中。
此复。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