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遵义市小餐饮和夜市摊点综合整治标准》的通知(遵市食药监发〔2012〕8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小餐饮和夜市摊点综合整治标准》的通知(遵市食药监发〔201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4 13:52:20  来源: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38
核心提示: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五小”行业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通知》(遵府办发〔2012〕21号)要求,为整体推进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展,确保国家卫生城市复评顺利通过验收,并建立长久监管机制,特制定小餐饮和夜市摊点综合整治标准。
发布单位
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遵市食药监发〔2012〕8号
发布日期 2012-02-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yfda.gov.cn/contents/12/2632.html

  各县、区(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驻新办,市局各相关科室:

  《遵义市小餐饮和夜市摊点综合整治标准》已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遵义市小餐饮和夜市摊点综合整治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五小”行业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通知》(遵府办发〔2012〕21号)要求,为整体推进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展,确保国家卫生城市复评顺利通过验收,并建立长久监管机制,特制定小餐饮和夜市摊点综合整治标准:

  一、中小餐饮业整治标准

  (一)全市餐饮业必须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标准进行整治,达到许可要求。

  (二)对达不到许可要求的小餐饮(餐饮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快餐店、早餐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不得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擅自改变经营条件,达不到许可要求的应吊销许可,并报请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关闭取缔。对因涉及社会稳定、历史原因等而无法在短时间内关闭取缔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小餐饮应设置在店周25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的环境内。必须满足前厅后厨,单独密闭加工间的要求。加工间须满足操作需要,有基本功能分区,功能区卫生设施符合规定标准,并识标清楚。

  2.加工间应统一铺设防滑瓷砖,并不得少于3度以上的排水坡度,上下水畅通,四周墙面铺设瓷砖,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能源,并安装排油烟和净化装置。

  3.必须具备基本的“五防”( 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无破损。

  4.有满足经营所需的货架、消毒设施、餐具保洁柜、冷藏设施,并保证运转正常,生、熟食物分类存放;对不具备消毒保洁条件的,应使用消毒单位统一配送的消毒餐具。并根据经营状况确定配送数量,并标识清楚。筷子盛放容器和调味容器必须达到保洁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

  5.应保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盛放泔水的容器和垃圾桶须加盖密闭化管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泔水去向清楚明了。每月进行一次“搬家式”和“搓澡式”的卫生大扫除。店内须张贴禁烟标识,并监督实施。

  6.对此类小餐饮只能发放有效期为6个月的餐饮许可,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个人卫生习惯,统一穿戴白色、清洁的衣帽上岗,并自觉遵守有关操作规范。每年须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并亮证经营。

  7.食品原材料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并建立完善索证索票、台账制度。不得购进、加工、出售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夜市摊点整治标准

  (一)夜市摊点须严格按照辖区政府的规划进行设置,对未经政府规划设置夜市摊点一律报请辖区政府按照遵府办发(2011)114号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关闭取缔。

  (二)对辖区政府规划进行设置的夜市摊点,须报请辖区政府依据《食品安全法》明确的分级负责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三)对按照辖区政府规划进行设置的夜市摊点,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按照统一管理、统一上下水、统一经营面积、统一基本设备、统一配电和灯箱标识、统一垃圾收储、统一着装、统一“五防”设施和保鲜保洁柜、统一餐饮具消毒配送、统一佩戴合格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十统一”的标准进行指导整治,并由辖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加强对主办方日常监管的监督检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