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食〔2013〕168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食〔2013〕1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4 08:59:19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3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省局制定了《甘肃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食〔2013〕168号
发布日期 2013-05-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31593.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稽查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省局制定了《甘肃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8日

  甘肃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以下简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开办“健康讲座”、“免费体检”、“专家坐诊”、“会议”、“礼品赠送”、“现身说法”等为名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和其它产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或非食用物质的;

  2、明知保健食品和其它产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或非食用物质,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四个阶段,四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突出问题和排除隐患,不搞一阵风。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

  省局传达国家总局专项行动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成立甘肃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编印发放专项行动工作手册,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召开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工作。各地尽快启动专项行动,迅速安排落实开展工作。

  (二)第二阶段:检查整治(6月)

  1、省局根据国家总局通报的保健食品查处信息,结合我省保健食品投诉举报、风险监测及广告监测等情况,确定“全省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名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另行下发至相关市州局),组织对个别重点案件线索组织飞行检查和暗访,开展专项抽检,对专项行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督查。

  2、各地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对移交的重点产品和企业名单及时检查处理,不得转交;同时,将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多、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比较集中、虚假广告屡禁不止、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可疑品种和企业作为排摸重点,确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产品和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暗访暗查、突击检查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3、各地在前阶段保健食品市场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并将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假冒批准文号、标识和未经批准声称特定功能产品,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添加行为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可疑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

  (三)第三阶段:案件查办(7月—8月)

  1、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案件查办。各地在第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突出非法添加行为案件的查办。查处非法添加行为是本次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对非法添加的鉴别检测是认定其行为的直接证据,是严格执法、重拳打击的前提,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要在专项行动中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送检产品的检测结果分析研判,涉嫌非法添加的一律按规定程序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省局将加强对各地查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大对地方工作的督查,组织对跨省、跨区重大案件的协调查处,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相关市州局完成省局交办的“重点监督检查产品和企业名单”的监督检查任务,并按要求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四)第四阶段:规范提高(9月)

  1、各单位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省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并上报国家总局。

  3、结合监管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制定和完善保健食品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统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台账记录格式等。

  4、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普遍薄弱等现象,举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法律法规知识辅导培训和科普知识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省局成立由高建邦局长任组长,丁永辉、宋保才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法规监督处、食品监督许可处、药品市场监督处、省局稽查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食品监督许可处。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细化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特别要在线索提供、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方面,按规定和要求全力加强协作配合;要及时移交保健食品“四非”案件,做到一查到底,追根溯源,挖出黑窝点,斩断销售链、利益链,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秩序,维护公众利益。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案件查处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于6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9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在专项行动期间,每10天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地既要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又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意义、措施和成效,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并加大对违法广告、典型案件等的曝光力度。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要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按规定统一发布。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等途径,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突出重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严禁泄露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工作不落实、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联系人:马小平、牟宗科

  电 话:(0931)7617576,(0931)7617570

  传 真: 0931-7617580

  邮 箱:gsdaspc@163.com

 地区: 甘肃 
 标签: 工作方案 保健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