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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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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1 15:06:34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82
核心提示: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生产的影响,维护家禽养殖、加工、经营、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发布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13〕16号
发布日期 2013-05-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aian.gov.cn/zwgk/zfwj/zfwj_tzbf/tzbf2013/201305/t20130508_419392.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生产的影响,维护家禽养殖、加工、经营、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生产进行补贴。以2013年3月31日存栏数为准,财政按每只种禽15元标准对祖代以上种禽场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9元,市财政补助1.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4.8?元;按每只种禽3元标准对父母代种禽场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0.6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4元。

  二、支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对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加工储藏家禽产品每吨给予100元补贴,其中省财政补助60元,市财政补助8元,县(市、区)财政补助32元,以缓解家禽产销矛盾。

  三、减轻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负担。疫情期间,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四、维护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在按规定进行动物强制防疫、产地检疫、道路检查和严格规范活禽交易市场监管的同时,对手续齐全的家禽及其产品,任何地方不得实行封锁、禁运。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禽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加大家禽产品消费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行业协会、肉鸡企业、新闻媒体,集中宣传肉鸡安全状况、鸡肉营养特点、高温烹饪烹调方法等,引导居民增加禽产品消费,促进家禽生产恢复。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市政策,尽快研究出台扶持措施,确保家禽业稳定健康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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