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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工商消[20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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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0 14:25:36  来源: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419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甬工商消[2012]81号
发布日期 2012-04-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baic.gov.cn/art/2012/4/11/art_1662_60.html

  各分局、全市各大型商超:

  《宁波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宁波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大型商超(指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大型商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大型商超应当积极实施电子化管理,切实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三、大型商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维护经营设施的正常运行,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四、大型商超应当慎重选择食品供货者,保证进货食品安全,不得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服务,不得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

  五、大型商超应当正确使用食品价签,如实标明食品名称、规格、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六、大型商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予以明示。没有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其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档案。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切实履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不得采取更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不得退回供货者或者生产者。

  5.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按照《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6.销售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大型商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7.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制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应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橱柜等专用仓储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

  8.食品安全承诺制度。诚实守信经营,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放心。

  9.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通过广播、布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公示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供消费者查阅知悉。

  10.消费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消费者投诉处理的责任人及流程,公平合理处理消费者涉及食品的投诉,积极主动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得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

  七、大型商超应逐步建立重要食品产销挂钩、食品质量自检送检、无理由退(换)货、质量担保先行赔付、12315直通车先行和解等制度。从事现场制售活动的,还应建立健全现场制售管理制度,确保现场制售食品安全。

  八、大型商超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或者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大型商超发现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十、大型商超应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市场良好秩序。

  十一、本指导意见自发文起30日后施行。

 地区: 浙江 
 标签: 指导意见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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