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8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8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1 11:04:53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4643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12〕81号
发布日期 2012-12-19 生效日期 2012-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11-04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moh.gov.cn/sps/s3593/201212/e94166010f0042e1988676b502e942d8.s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