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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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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6 11:15: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14748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1]137号
发布日期 2011-12-31 生效日期 2012-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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