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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加工经营使用无包装无标识散装食用油的通告(株政告 〔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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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4 02:24:07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6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打击和取缔“地沟油”,规范我市食用油市场,确保食用油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加工、经营、使用无包装、无标识散装食用油进行通告。
发布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株政告 〔2012〕4号
发布日期 2012-10-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uzhou.gov.cn/gk/gzwj/zfwj/zzsrmzfwj/117259.htm

  为进一步打击和取缔“地沟油”,规范我市食用油市场,确保食用油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加工、经营、使用无包装、无标识散装食用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散装食用油,是指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油名称、成分及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识的食用油。

  二、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出售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凡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含分装,下同)的企业(传统的茶油、菜油、香油等现场生产加工自用的小作坊除外),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加工相应品种的食用油。

  三、禁止非法生产加工的、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流入市场。全市所有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无包装、无标识、无检验报告书、未经质检部门批准擅自加工的食用油,也不得经营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

  四、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

  五、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质监、工商、食药、粮食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经营使用无包装、无标识散装食用油的,欢迎广大市民拨打举报电话:12345(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电话)、12315(市工商局)、12365(市质监局)、28681825(市粮食局)、12331(市食药监局)。

  六、本通告公布后3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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