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和取缔“地沟油”,规范我市食用油市场,确保食用油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加工、经营、使用无包装、无标识散装食用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散装食用油,是指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油名称、成分及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识的食用油。
二、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出售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凡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含分装,下同)的企业(传统的茶油、菜油、香油等现场生产加工自用的小作坊除外),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加工相应品种的食用油。
三、禁止非法生产加工的、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流入市场。全市所有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无包装、无标识、无检验报告书、未经质检部门批准擅自加工的食用油,也不得经营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
四、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
五、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质监、工商、食药、粮食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经营使用无包装、无标识散装食用油的,欢迎广大市民拨打举报电话:12345(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电话)、12315(市工商局)、12365(市质监局)、28681825(市粮食局)、12331(市食药监局)。
六、本通告公布后3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