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制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台账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台账样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屠宰厂(场))要按照台账样表,准确完整地填写台账的基本科目和内容。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告知屠宰厂(场)。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屠宰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台账样表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科目或者调整样表格式。已经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的屠宰厂(场),其电子管理台账应涵盖台账样表规定的基本科目。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场)台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完整记录和保管台账的屠宰厂(场),要依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除记录台账内容外,屠宰厂(场)要继续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9号)的规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相关表格的记录工作。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屠宰厂(场)台账样表,制订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台账。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doc
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表.doc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表.doc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