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3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3 15:35:58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40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制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台账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台账样表)。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办秩函〔2012〕1253号
发布日期 2012-12-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制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台账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台账样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屠宰厂(场))要按照台账样表,准确完整地填写台账的基本科目和内容。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告知屠宰厂(场)。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屠宰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台账样表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科目或者调整样表格式。已经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的屠宰厂(场),其电子管理台账应涵盖台账样表规定的基本科目。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场)台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完整记录和保管台账的屠宰厂(场),要依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除记录台账内容外,屠宰厂(场)要继续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9号)的规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相关表格的记录工作。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屠宰厂(场)台账样表,制订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台账。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doc
  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表.doc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表.doc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