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要求,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实际状况,省食品安全办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省级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水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三、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四、举报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及其制品的,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低2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500元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省政府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八、举报奖励资金拨付和申领。举报人向省级相关监管部门举报需由省级监管部门查处的,由省级奖励,奖金划拨由省级监管部门对举报查实情况和奖励级别进行认定,省食品安全办审核,确定案件事实后,由省食品安全办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再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取。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