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邢台市小餐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邢食药监食〔2012〕55号)

关于印发邢台市小餐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邢食药监食〔2012〕5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9 11:01:25  来源: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12
核心提示:为有效解决当前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在许可管理中的问题,提升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邢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邢食药监食〔2012〕55号
发布日期 2012-07-23 生效日期 2012-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tfda.gov.cn/mm/news_view.asp?newsid=2586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邢台市小餐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邢台市小餐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当前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在许可管理中的问题,提升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邢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从事小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本办法颁布之后新开办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第三类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许可,达不到标准,一律不允许开办。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实行备案的小餐饮是指达不到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标准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义务,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从事服务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  小餐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小型餐饮的备案主管机关。实施备案时,小型餐饮单位除了提供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所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提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且每季度进行承诺,每半年提交一次经营情况报告。

  第六条  备案管理的小餐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索证索票,建立台帐记录;

  (二)具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应采取措施避免食物腐败变质,避免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符合健康体检要求的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四)不得经营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七条  进行备案管理的小餐饮,应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且接受培训的频次要高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  对于经现场核查达不到第三类许可标准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下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第九条  餐饮服务备案凭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印制。备案凭证号格式参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为(县、市、区简称)+餐备字+4位发证年号+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发证顺序编号。备案凭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第十条  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小餐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单独设立台账和监管档案。

  第十一条  对已经备案的小餐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有效监管,并指导其逐步加大投入和改造,规范管理,督促其尽快达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条件,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实施备案管理的小餐饮,如出现下列情况应依法取缔:

  (一)被群众举报,经查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

  (三)不履行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十三条  备案凭证有效期为一年。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备案延续申请。未申请延续备案的,备案凭证失效。

  第十四条  对于备案管理的小餐饮,2年内仍达不到第三类餐饮服务单位验收标准的,予以关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