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举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对一般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鼓励广大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直接向涉案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举报。对于涉嫌重大犯罪或跨省市犯罪的,可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
第四条 下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在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销售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六)其他涉嫌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犯罪的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犯罪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信件等举报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调查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举报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由本级公安机关直接组织侦办或者交由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转交线索的督导。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详细记录相关内容,对举报的内容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迅速立案侦办。对不符合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举报线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并将举报线索移交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依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调查,能够详细提供犯罪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 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犯罪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 2—4%奖励举报人;
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 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对于举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等人员,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
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恶劣案件的,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犯罪线索时,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的,经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直接侦办或者组织侦办的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填写《山东省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报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发放。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明确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发放有奖举报的资金应专款专用,并将举报线索记录、立案侦办和举报奖励情况等资料存档备查,做到详实、有据。
第十七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安机关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其他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公安机关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举报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公安机关受理举报联系方式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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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举报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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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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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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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举报电
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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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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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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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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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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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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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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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8512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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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85121654
|
sdsyzz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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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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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85号
|
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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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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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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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859880568508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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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85988780
|
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145号
|
250001
|
|
青岛市
|
青岛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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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2-
110
|
www.qd110.gov.cn举报网址)
|
青岛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举报中心
|
青岛市市南区湖北路29号
|
266001
|
|
淄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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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
0533-
2136703
|
0533-
2136768
|
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一大队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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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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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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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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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2-
3656435
|
0632-
365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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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五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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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2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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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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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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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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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6-
7175216
|
0546-
7175216
|
东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行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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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99号(暂时办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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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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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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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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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5-
629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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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5-
6297213
|
烟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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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区长安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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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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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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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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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6-
878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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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6-
878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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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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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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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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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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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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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7-
2960281
|
0537-
2960230
|
jnzasd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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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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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中区洸河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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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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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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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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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8-
8251893
|
0538-
8251893
|
taianzaxdd@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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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行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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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东段市公安局东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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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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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公安局公共管理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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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8-
8426505
|
0538-
8426505
|
泰安市公安局公共管理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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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金山路32号
|
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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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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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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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1-
5192332
|
0631-
519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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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
|
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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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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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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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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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
3667288
|
0633-
3667272
|
rzzaxd@163.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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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治安行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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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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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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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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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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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4-
5667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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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4-
566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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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治安支队治安行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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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莱城区鲁中西大街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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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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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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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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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9-
81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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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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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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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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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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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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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4-
2292595
|
0534-
229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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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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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甲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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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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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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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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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5-
868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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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5-
868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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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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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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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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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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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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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3-
330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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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3-
330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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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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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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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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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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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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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333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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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333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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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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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西街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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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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