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 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于农业、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案件以及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的督办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三、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对各类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进行登记备案,负责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的督办工作。
四、财政部门设立食品安全质量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五、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六、举报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它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并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九、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级举报及奖励: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涉案货物价值较低或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1000元奖励。
十、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十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应给予奖励。
十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拟奖励举报人的相关情况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符合奖励条件的,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其按期核拨奖金到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户。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后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取。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每季度末定期召开市财政局、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会审工作例会,统一核定奖励标准及金额。
十四、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被侵权方及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十五、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查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十六、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细则。
十七、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区农委: 58121920
区商务局: 58252428
区工商分局: 12315
区质监局: 12365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61001315
万州区检验检疫局 58201311[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