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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传发[20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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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7 08:32:1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09
核心提示:我省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以来,省委、省政府对全力做好疫情源头防控及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通知提出要求。考虑到疫情发展对家禽业的影响还在持续和蔓延,为保护家禽生产经营者剂益,帮助企业、合作社、农户渡过难关,努力稳定家禽生产,按照企业、农户生产自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传发[2013]75号
发布日期 2013-04-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agri.gov.cn/announce/files/560751.asp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我省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以来,省委、省政府对全力做好疫情源头防控及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通知提出要求。考虑到疫情发展对家禽业的影响还在持续和蔓延,为保护家禽生产经营者剂益,帮助企业、合作社、农户渡过难关,努力稳定家禽生产,按照企业、农户生产自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实施如下政策意见。

  一、保护种禽生产能力。按照种禽分级管理要求,对全省现有70万套祖代种禽按照每套5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财政对苏南、

  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补助40%、60%、80%,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父母代种禽场,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

  二、对家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给予经费补贴。对因H7N9禽流感检测阳性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省财政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4〕92号)执行。支持各地对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补助40%、60%、80%,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扶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与农户签订家禽收购合同的农业龙头企业,应按合同及时收购。支持家禽主产区每个县(市、区)选择l家龙头企业,开展活禽宰杀、加工、收储,缓解家禽产销矛盾。省财政安排2500万元资金,对收储企业租赁冷库等费用给予补助,市、县(市、区)财政按l:1比例配套。

  四、对家禽规模养殖基地实行项目扶持。省级今年扶持农业龙头企业、高效设施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资金,通过项目扶持方式,对家禽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大户给予倾斜支持。中小规模的家禽养殖场和农户,由当地政府制定实施扶持政策。

  五、促进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销售。在严格检验检疫基础上,认真做好省内家禽及其产品的流通、销售工作,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采取封锁措施。积极推行加工包装家禽产品替代活禽上市。对禽类交易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或开启。今年年内,减免家禽检疫费。

  六、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对参保养殖场、农户所遭受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从今年的特殊情况出发,组织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及时进行理赔。各级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家禽规模养殖和加工、流通企业的贷款支持,市、县(市、区)财政酌情安排贷款贴惠,帮助企业克服困难。

  七、科学引导消费。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普及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消除公众疑虑,尽快恢复市场信心。各级政府要组织机关、学校、院所等集伙单位,向符合资质的家禽加工企业采购冰鲜禽肉、禽蛋等产品,扩大加工消费。

  以上政策意见,请即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9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生产经营 感染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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