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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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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7 08:35:20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73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65号)精神,促进家禽业稳定发展,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制定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农牧[2013]20号
发布日期 2013-04-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agri.gov.cn/announce/files/560534.asp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林局、林牧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65号)精神,促进家禽业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认识。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发生后,部分地区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居民对禽类产品消费急剧下降,禽类产品销售骤减,价格大幅下跌,商品肉禽严重压栏,禽蛋产品出现积压,种禽种苗严重滞销,养殖企业和规模场户损失巨大。目前疫情发展形势仍不确定,对家禽业造成的冲击还在继续。对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家禽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组织全系统人员,整合各方面力量,全力投入到抓防控、稳生产的工作之中,千方百计保证家禽业稳定发展,促进市场健康消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落实各项措施,严格疫病防控。各地要指导并督促家禽规模养殖场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养殖场的封闭管理制度,加强散养家禽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阻止飞鸟野禽与家禽接触,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切断疫病传播途径。要突击做好养殖场地、畜禽圈舍、运输车辆等消毒灭源工作,建立定期消毒制度,有效杀灭各类病原微生物。要切实加大家禽产地检疫与监督力度,严禁经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检疫的家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对病死家禽要指导做好无害化处理,坚决制止乱抛乱弃现象的发生。要强化疫情监测,一旦检测出并确认有H7N9禽流感呈阳性的家禽,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牧部门汇报,按有关规定迅速组织做好扑杀处理等工作。

  三、鼓励加工收储,积极疏通销路。各地要主动做好养殖场(户)与家禽屠宰加工企业的产销对接工作,扩大加工收储家禽及其产品,尽力减少出栏活禽的积压。要积极帮助家禽屠宰加工企业收购检疫合格的活禽,进行屠宰、冷冻、储藏,增加禽类产品的收储。要鼓励和动员其他有加工收储能力的企业和单位,利用闲置冷库资源,增加冷库容量,积极收储禽类产品。各地要根据科学防控、依法防控、综合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对浙江、安徽、河南等省活禽运输车辆原则上禁止通行,劝其返回。本省持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检疫合格证明并查验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可正常流通、调运销售,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

  四、加强服务指导,合理组织生产。各地要加强生产和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加强形势研判和走势预测,及时发布市场预警信息,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要派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与广大规模养殖场(户)结成帮扶对子,稳定养殖场户的情绪,指导其做好封闭管理、消毒灭源、疫病诊治等工作。要积极帮助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持企业正常运转。

  五、加大扶持力度,保护规模基地。各地要深入调查分析,及时掌握家禽生产动态,评估灾情损失,抓紧研究对策措施,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时汇报,提出政策建议。各类财政涉农项目要对家禽业给予重点安排、适度倾斜。要强化对规模养殖基地的保护,通过项目扶持支持规模养殖场改造设施,提升健康养殖水平。对种禽企业要给予适当补贴,切实保护种禽生产,稳定生产基础。

  六、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与卫生、宣传等部门紧密协作,广泛宣传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知识,引导公众既重视疫情防控又消除恐慌心理。要加强科学知识普及,让广大消费者知晓经检验合格的加工禽产品和煮熟煮透的家禽可以放心食用,消除公众疑虑,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禽类产品市场流通销售。要主动配合信访部门做好养殖户情绪疏导工作,防止大规模集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4月16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农业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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