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准确、统一和公正,有效帮助我省食品检验机构与相关评审员准确理解资质认定评审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省质监局认证监管处组织专家特编制《广东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文件材料、人员、设施与环境、评审工作规范等四个方面,并收录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文件材料
1、申请书附表1《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表》与评审报告《建议批准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应将产品与参数分开填写,详细参考附件4;
2、当具备产品标准全部参数检验能力时,申请书附表1《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表》、评审报告《建议批准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的“项目名称”不列出全部参数而直接填写“全部参数”,但应在申请书附表3《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中逐项展开。
3、当不具备产品标准全部参数检验能力时,只能按参数申报。若某个参数在该产品标准中有检验方法而无单独的检验方法标准时,按该产品标准中相应的检验方法条款和指标要求条款申报;若某个参数有单独的检验方法标准时,可以按该检验方法标准申报,也可以与产品标准中相应的指标要求条款同时申报。
4、申报检验项目原则是优先采用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时可选用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正式发布的标准或规范,包括政府官方渠道对外正式发布的公告(附文号)。
5、综合实验室应提交非食品与食品两套申请书,非食品部分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执行评审,食品部分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执行评审,现场评审应同时完成两套工作用表与评审报告。
二、人员
1、食品检验机构应配备2名及以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须持证上岗,上岗证应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设培训部门颁发的证书。
2、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但不能全为同等能力人员。
3、检验人员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经验不足3年者,要求其大学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检验工作相关联。
4、食品检验机构应与检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保,缴纳社保的起始时间应在现场评审时间之前6个月。
5、退休/临聘人员不能担任食品检验机构管理或检验人员。
三、设施和环境
1、食品检验机构配置的检验仪器设备原则上独立使用;若需与非食品检验项目共用,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文件化规定和记录,确保食品检验使用要求。
2、食品检验机构不允许租赁民居作为试验场地;场地租赁应签订3年以上合约。
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2.3条款中“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是指物理隔离。
四、评审工作规范
1、按照《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精神,我省2011年监督评审计划中食品检验机构仍按原准则进行评审。2011年5月1日后提出申请(含首次、扩项、变更、复评审)的机构严格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评审。
2、对于未经工业化生产处理,且未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待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明确规定出台后另行实施。
3、参照《广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指导书》,现场评审时增加“现场评审能力确认方式及确认结果一览表”、“现场评审工作用表”等相关表格。
4、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未能完全达到食品检验实验室要求的,评审组不能推荐为食品检验实验室。
5、在覆盖申请范围每个领域前提下,现场试验项目还应覆盖所有主要仪器或所有扩项、标准变更的内容,现场试验数量约占申报项目20-30%;对于首次申请的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现场试验比例。
附件:
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doc
2.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用表.doc
3.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doc
4. 《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_授权_验收_项目及限制范围》范本.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