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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冀质监办﹝20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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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2 11:09:2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41
核心提示:《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3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8日公布,同时,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好《规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冀质监办﹝2013﹞71号
发布日期 2013-03-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info.hebei.gov.cn/content.jsp?code=000218130/2013-01538&name=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食品安全监管督察组,省局审查事务中心、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3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8日公布,同时,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好《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各单位要组织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条逐款学习《规定》,深刻理解《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到深刻理解,运用恰当。

二、抓好执行。各单位要结合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的食品安全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好《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三、建章立制。对于《规定》中已经明确的事项,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省局正在抓紧制定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各设区市质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品种目录,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质监部门要抓紧对本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摸底,并按照省局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规范有效地做好备案工作,同时,严格依照《规定》做好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及时报告。各单位在对《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要第一时间向省局报告。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5日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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