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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流通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流程的通知(渝工商发〔20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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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8 16:33:45  来源: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538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群众,经市局研究决定,对食品流通经营者(不含外资,下同)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照”)的流程及相关机构的职能分工进行适当调整,实行证照“统一咨询、提前核查、合并受理、同步审查、一次核发”的工作制度,确保证照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发布单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工商发〔2011〕36号
发布日期 2011-10-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qgs.gov.cn/gzfw/jggw/26795.htm

  各区县局、直属局,市局食品处、注册局: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群众,经市局研究决定,对食品流通经营者(不含外资,下同)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照”)的流程及相关机构的职能分工进行适当调整,实行证照“统一咨询、提前核查、合并受理、同步审查、一次核发”的工作制度,确保证照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部职责分工

  注册登记机构(包括市局内资登记窗口、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工商登记窗口、工商所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申办证照的咨询解答、表格发放、材料接收、许可证申办材料初审、执照申办材料审查及核准、证照发放等工作。

  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包括市局食品处、各区县局食品科、工商所,以下简称“食品监管机构”)负责许可证申办材料的复核审查、许可现场核查等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个体工商户的许可现场核查由所在地工商所负责实施,企业的许可现场核查由所在地区县局食品科负责实施(市局登记的企业许可现场核查委托所在地区县局食品科实施)。

  二、精简证照申报材料

  采取“免于提交”、“合并收取”、“事后收取”的方法,精简食品流通经营者申办证照应提交的材料,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

  (一)免于提交的材料。

  1.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材料;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3.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免于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合并收取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使用证明;

  3.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分别装入许可档案和登记档案。

  (三)事后收取的材料。

  证照颁发后,工商所监管人员在三个月内通过实地巡查,要求经营主体完善以下许可证登记材料: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2.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三、调整现场核查方式

  (一)暂不实施现场核查的范围。

  对营业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者,暂不实施许可现场核查。在颁发证照时提示其经营环境条件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后续监管工作要求。

  各局要加强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经营现场核查工作,确保后续监管及时、到位。对经营现场核查评价为“基本具备经营条件”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应当按要求督促整改或撤销许可。凡发现经营者有不符合经营现场核查要求的情形而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市局将根据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四、简化证照办理程序

  (一)统一咨询。

  登记机构统一接受食品流通经营者申办证照的咨询,在咨询时应一次性告知办理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发放证照申办表格,并同时告知申请人到所在地工商所或区县局食品科申请现场核查。

  (二)提前核查。

  食品监管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或经营者的现场核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核查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现场核查工作。核查完毕后应对许可申请人或经营者是否具备经营条件作出评价,并当场将其所得总分和扣分情况告知许可申请人或经营者。

  (三)合并受理。

  食品流通经营者持许可现场核查表(评价为“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予受理其申请)向登记机构递交申办证照的其他法定材料,由登记机构一个窗口统一接收办理。

  (四)同步审查。

  食品监管机构和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采取同步审查的方式,具体流程为:

  1.登记机构对证照申办材料统一进行初审。一是对执照申办材料(除许可证外)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二是对许可证申办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通过许可现场核查进行初审,并将齐全的许可证申办材料以及已通过现场核查的书面凭证(即许可现场核查表)于接收材料的当天移交食品监管机构复核。

  2.食品监管机构收到登记机构移交的材料后,对许可证申办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即时打印许可证并移交登记机构。

  经审查,证照申办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机构和食品监管机构应当天通知申请人,并一次讲清存在的问题,指导其完善资料,尽快通过审查。

  (五)一次核发。

  登记机构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移交许可证的当天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即时打印执照,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做到证照一次性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强化学习培训,确保工作到位。

  食品监管机构、登记机构职责分工调整后,各局应统筹安排窗口工作人员数量,有条件的可增配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同时要对窗口工作人员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以准确把握食品流通许可范围、条件、申报材料等方面的要求,提高窗口工作人员对流程调整后的适应能力。根据合并受理的需要,增添必要的设施设备,落实许可文书印制、人员培训、现场核查等费用,确保工作落实。

  (二)抓好对外宣传,健全工作机制。

  各局要以调整食品流通经营申办证照流程为契机,向社会宣传“一个窗口办理”的办法和具体措施,公示申请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方便食品流通经营者申请和查询;逐步建立健全食品监管、登记注册、监管巡查机构之间受理、审核、发证、巡查等工作衔接机制,及时通报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等信息,切实加强对食品流通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各局要大力实施窗口服务“345”工程(即三个一:一看就清楚,一听就明白,一办就满意;四不让:不让政策在这里受阻、不让群众在这里冷遇、不让差错在这里出现、不让时间在这里拖延;五办:资料齐全马上办、资料不齐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特殊项目跟踪办、重点项目引导办),积极推行登记服务“四通”举措(条件具备的畅通、非基本条件不具备的变通、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的主动疏通、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注重沟通),努力构建窗口服务长效机制,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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