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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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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6 03:32:05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77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 2013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3〕1 号)和省食安委《关于下达 2013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鲁食安委字〔2013〕1 号)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2013年山东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畜科发〔2013〕5号
发布日期 2013-03-01 生效日期 2013-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sdxm.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3/3/18/art_1001_3222.html

  各市畜牧兽医局,有关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 2013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3〕1 号)和省食安委《关于下达 2013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鲁食安委字〔2013〕1 号)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2013年山东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畜牧(奶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进程的重要举措。各级畜牧(奶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本监测计划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周密安排,努力确保 2013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按时完成,不断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

  二、切实推进执法巡查。各地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结合监测工作开展、“两证”换发、日常督查巡查等工作,严厉打击生鲜乳中违法违禁添加行为和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要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与判定标准,加快提高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生鲜乳化验检测、留样管理、挤奶器械维护、各项记录等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三、努力强化部门沟通。各级畜牧(奶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沟通交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四、持续提高监管能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系统人员和从业群体责任意识。要结合监测工作开展,认真梳理辖区内生鲜乳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排查安全隐患。质检机构要加大生鲜乳抽样和检测技术培训,要保证抽检前人员培训到位、条件配备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监测结果科学、公正、准确。

  五、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各级畜牧(奶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为质检机构提供工作便利,特别是异地抽检,要协调被抽样单位为质检机构提供实验场所等条件,确保监测计划顺利完成。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要增强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全力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畜牧兽医局畜牧科技处  王丰强

  电  话:0531-87198092

  邮  箱:scc002@163.com

  附件:2013年山东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3年3月1日

  附件

  2013年山东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二、监测内容

  (一)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

  2013 年农业部下达山东省生鲜乳违禁物监测任务 900 批,省局下达监测任务840批,共1740批,其中生鲜乳重点市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泰安、德州抽检两次。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的抽样比例原则为 3:1,所有样品原则上要按照来源于乳制品加工企业、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三类主体开办的收购站1:2:2的比例进行抽检。其中,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办的收购站全年至少抽检1次,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全年至少抽检 2次。当贮奶罐内设隔断且承运不同收购站生鲜乳的应视为不同抽样对象,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样品。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等5种违禁添加物。

  2013年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表见附件1。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

  根据农业部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2013年对我省乳抽样方法》执行,检测项目及要求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执行。

  其中,冰点检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冰点的测定》(GB5413.38-2010)进行现场检测。

  四、监测任务分工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负责协助省畜牧兽医局进行现场检查,负责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样品的抽样和检测。【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负责《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任务200个生鲜乳收购站现场检查、抽样及检测。对我省260批次样品进行异地抽检,根据农业部安排确定。请各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协助省畜牧兽医局和有关质检机构做好现场检查、抽样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结合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争取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各地在监测中一旦发现生鲜乳检出不合格样品,要立即进行追踪溯源,查原因、找源头、堵漏洞,彻底清查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贮存和运输等各环节,将排查情况上报。

  (二)有关质检机构要按照省畜牧兽医局的部署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并及时将检测工作总结报省畜牧兽医局。要严格遵守《监测工作规范》,确保程序合法,配合做好执法工作。对出现异议处理的,应在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省畜牧兽医局、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三)检测数据信息由农业部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畜牧兽医局畜牧科技处

  联系人:王丰强

  电  话:0531—87198092

  邮  箱:scc002@163.com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联系人:杨林

  电  话:0531—87198915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

  联系人:李彦

  电  话:0532—85734398

  附件:1.2013年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表

  2.2013年《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任务分配表

  3.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4.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鲁牧畜科发(2013)5号原文及附件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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