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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质监标函[2013]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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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6 10:57:58  来源: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414
核心提示:为建立省、市(州)、县(县级市、区)三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情况统计体系,加强全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我省对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实行登记、公告制度。
发布单位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吉质监标函[2013]156号
发布日期 2013-04-17 生效日期 2013-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lqi.gov.cn/index/infoDetail21.jsp?IDS=22866

  各市(州)、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活动。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还是交货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和标准化战略的相关要求,结合《2013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加强全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县级市、区)三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情况统计体系。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扎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吉林省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17日

  吉林省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为建立省、市(州)、县(县级市、区)三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情况统计体系,加强全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我省对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实行登记、公告制度。

  重点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全部国有企业(在工商局的登记注册类型为"110"的企业)和当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四)、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五)以及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企业(名单见附件六)。

  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公告,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除外。

  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为该产品的有效标准。重点企业在产品(按定制合同专门生产的产品除外)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已登记的执行标准。登记的产品执行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公告工作。

  各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并对辖区内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农药(含原药和试剂)、肥料、植物生长促进剂、特种设备、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控制系统、特俗用途化妆品、消杀用品、消防设备与器械、防火建筑材料、环保产品和计量器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需要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工作并对全省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公告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工作程序。

  重点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附件一);

  2、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重点企业如实填写《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纸质版原件一式三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向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企业需同时填写并提供《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电子版一份。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核准人需审核《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填写是否有误、申请登记的执行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核准人审核通过以后于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在企业申报的《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纸质版上签字、填写核准日期并加盖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两份交申请登记企业,一份存档备查。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各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填写本季度《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信息统计表》(附件二),连同本季度办结的《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电子版一并上报给所属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本季度管辖范围内(包括所辖各县、县级市、区)办结的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信息汇总后填写《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信息统计表》,连同《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电子版一并发送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邮箱:bzhban@163.com

  每季度之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全省上一季度办结的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信息汇总后填写《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信息公告表》(附件三)在省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变更,企业合并、名称更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企业应及时到原办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已经登记的《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申请重新登记。

  当发现重点企业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重新修订或变更时,办理登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告知企业重新办理登记。

  本规定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

  2. 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信息统计表

  3. 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信息公告表

  4. 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5.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6. 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企业名单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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