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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3〕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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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2 14:26:57  来源:福建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622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监司关于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3〕22号)的要求,为全面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目标,现就做好2013年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闽卫法监函〔2013〕210号
发布日期 2013-04-08 生效日期 2013-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9-14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hfpc.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ggws/wsjd/201304/t20130419_104351.htm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监司关于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3〕22号)的要求,为全面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目标,现就做好2013年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等级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评定进度,确保在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所有持证餐饮服务单位的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工作,并对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工作开展督导考核。省卫生厅将把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2013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二、强化等级公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除原有公示形式外,还要结合政务公开,积极探索在本地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餐饮服务单位的量化分级动态等级评定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现场参观体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意义和成效,提升社会关注度和公众的健康消费意识,提高消费者“寻找笑脸就餐”的自觉性,增强量化分级管理的社会影响力。

  各设区市和平潭县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请于6月10日、11月5日和12月5日前将《2013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卫生厅法监处。11月5日前同时上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年度总结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等。

  联 系 人:林 伟  陈佳佳

  联系电话:0591-87863907;0591-87816267

  传    真:0591-87810325

  邮    箱:wst105@163.com

  附件:   2013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doc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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