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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通知(豫质监食发〔201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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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9 13:27:20  来源: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674
核心提示:按照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2011年第4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食品添加剂稀释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28号),现就禁止生产及使用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工作提出实施要求。
发布单位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豫质监食发〔2011〕155号
发布日期 2011-04-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qi.gov.cn/sitegroup/root/html/2c28818129e43da5012a84549a4b4588/20110719120786402.html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2011年第4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食品添加剂稀释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28号),现就禁止生产及使用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省局已发布了《关于注销郑州佳利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公告〔2011〕26号),注销了3家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批准了3家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不再生产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上报总局申请注销22家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各省辖市局负责将被注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并于5月6日前送交省局食品处。

  二、自2011年5月1日起,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按照获证范围进行生产,被注销的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生产企业,自公告之日起应停止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生产和销售。对剩余库存的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要妥善进行处理,不得销售给食品生产企业。各市局要书面告知企业,必须于被公告注销生产许可证之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否则按照无证生产予以严厉查处。

  三、加强对面粉及其制品等产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监管。

  1.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所有食品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此前按照相关标准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所有面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07)和其它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生产,认真开展自查,重点检查原辅料进货验收、添加物质管理、销售台账记录等环节,并向当地市局提交报告。

  2.各市局要加强对面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重点加强对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管,要向有关企业下发书面通知,要求企业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对库存剩余的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要妥善处理并保存有关处理记录,不得用于食品生产。要重点监督面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原辅料进货验收、添加物质管理、销售台账记录等环节,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各单位要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报告。

  附件:全省已注销、拟注销及变更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注:原网站附件不能下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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