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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质监监发〔201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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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9 01:22:22  来源: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803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问题突出产品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3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豫质监监发〔2011〕169号
发布日期 2011-05-13 生效日期 2011-05-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qi.gov.cn/sitegroup/root/html/2c28818129e43da5012a84549a4b4588/20110719120976341.html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问题突出产品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3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对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且问题突出产品后处理实行“挂牌督办”(不含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负责督办,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挂牌督办”的落实和报告等事项。

  第三条 产品质量出现以下问题之一,实行“挂牌督办”:

  (一)省级以上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

  (二)省级以上监督检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三)省级以上监督检查的产品有区域性或者行业性质量问题;

  (四)省级以上监督检查的产品,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经调查问题属实;

  (五)出现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问题。

  第四条 省质监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实行“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品质量监督处依照职责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质监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省质监局向市质监局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产品质量监督处在省质监局网站的本处子网站中,建立“挂牌督办”专栏,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市质监局责令产品生产者限期改正;

  (四)市质监局监督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落实整改责任;

  (五)经市质监局审核,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已落实整改责任、复查合格的,向省质监局上报后处理结果;

  (六)经省质监局审核,达到整改效果的,解除督办。

  第五条“挂牌督办”通知书主要内容有:

  (一) 企业名称;

  (二)产品质量问题;

  (三) 承办单位;

  (四) 办理期限。

  第六条 市质监局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二)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可以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三) 审核、批准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的报告并监督处理,受理并审核整改报告,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四)受理复查申请并依法组织抽样复查;

  (五)依法对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者实施处罚;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事项;

  (七) 上报后处理报告。

  第七条 市质监局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督办事项。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办结,完成督办事项一般不超过60日。产品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重大或复杂疑难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期满10日前向省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八条 对省质监局督办的事项,办理单位实行专报制度,并实行领导负责制,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在督办期间,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向省质监局报告有关情况。省质监局有关处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有关职能机构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或者在“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后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
书(存根)
                   ) 质监  

企业名称
产品质量问题
督办处室
承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督办处室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
                ) 质监  

企业名称
产品质量问题
确定挂牌督办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时限
督办部门
督办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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