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
现将《安庆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安庆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安庆市城区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决定,应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 申请与受理
(一)岗位: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
(二)时限:当场(例外,3个工作日)办结
(三)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体检合格的、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3、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5、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操作要求
1、当事人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申请书封面上填写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申请书编号由申请类别代码、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受理日期应与《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出具日期一致;
4、窗口必须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转市局食品保化科。
第四条 审核
(一)岗位:市局食品保化科
(二)时限:18个工作日
(三)操作要求
1、食品保化科自收到窗口移转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审查、监督。
2、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且核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持证上岗。核查前依法向申请人亮证,表明身份。核查人员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和礼品馈赠。
3、现场核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对于需整改复查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后,提出整改报告,申请重新核查。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4、对属于变更的,食品保化科应当审核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要求进行有关现场核查。
5、对属于延续申请的,食品保化科应当审核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相关资料,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核。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保化科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7、食品保化科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本季度注销的餐饮服务许可进行汇总并移转至政策法规科。
第五条 审批
(一)岗位:餐饮服务许可分管局领导
(二)时限:2个工作日
(三)操作要求
1、食品保化科根据现场核查情况,2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意见,提交餐饮服务许可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分管局领导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移转至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
3、食品保化科在办理现场核查中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本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出10个工作日。食品保化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延期决定及《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移转至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食品保化科应在文书中说明延长期限的具体理由。
4、食品保化科在办理现场核查中,对经过二次核查仍然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将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食品保化科应自分管领导作出审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决定及《不予许可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移转至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食品保化科应在文书中说明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发证和不予许可、延期的反馈
(一)岗位: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
(二)时限:5个工作日
(三)操作要求
1、窗口自接到市局食品保化科移转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相关文件。对决定发证的,自收到移转材料起5个工作日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来窗口领取。
2、窗口每月1日前将上一月的餐饮服务许可汇总表移转至政策法规科。
第七条 公示公告
(一)岗位:市局政策法规科
(二)时限:2个工作日
(三)操作要求
1、政策法规科接到窗口、食品保化科移转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餐饮服务许可汇总表、餐饮服务许可注销汇总表在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八条 本办理程序由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本办理程序自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