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境内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大户等)的管理。
第三条 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巴中中心城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镇规划区范围内。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巴中市境内各县(区)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含备用水源)保护区;各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各村(聚居点)生活取水点保护区。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巴中市范围内所有大、中、小型水库(不包括生活饮用水源地)正常蓄水线外延500米陆域范围内,主要河流常年水位线外延200米陆域范围内。
4.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园等划定区域内。
5.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外围:各县(区)城区规划区外延1000米内区域;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外延500米内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各县(区)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各乡(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外延200米范围内;各村(聚居点)生活取水点保护区外延100米范围内;各类大、中型水库(不包括生活用水源地)禁养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小型水库、主要河流(不包括生活用水源地)禁养区域外延200米范围内。
3.主要交通干线两侧300米范围内。
4.巴河上游沿线:巴城大佛寺大桥至南江县城、下两镇至赶场镇沿河非饮用水源保护区200米陆域范围内。
(三)宜养区范围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的区域。
第四条 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纳入城乡一体总体规划,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的管理。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内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具体范围及界限,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或限养区范围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共同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及新、扩、改建规模化养殖场前置许可审查。
畜牧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保等部门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畜禽养殖场搬迁、关闭、养殖污染治理给予经费补助。
发改、规划、国土、农业、水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大户等)。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大户等)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搬迁。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存栏总量超过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大户等)。
第九条 宜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条 畜禽禁养区:指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宠物散养除外)。畜禽限养区:指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畜禽宜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规模化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分别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只以上、牛100头以上、羊5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或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指由多个养殖大户相对集中分布于1平方公里内,分别存栏猪5000头、蛋鸡15万只、肉鸡30万只、牛1000头、羊5000只以上的养殖区域。畜禽养殖大户:指年分别存栏猪100头、家禽3000只、牛20头、羊100只以上的养殖户。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