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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巴府办发〔20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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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7 03:33:49  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1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巴府办发〔2012〕10号
发布日期 2012-03-26 生效日期 2012-03-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nbz.gov.cn/xxzx/zcwj/2/2012/04/133463251628277.s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境内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大户等)的管理。

  第三条 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巴中中心城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镇规划区范围内。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巴中市境内各县(区)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含备用水源)保护区;各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各村(聚居点)生活取水点保护区。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巴中市范围内所有大、中、小型水库(不包括生活饮用水源地)正常蓄水线外延500米陆域范围内,主要河流常年水位线外延200米陆域范围内。

  4.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园等划定区域内。

  5.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外围:各县(区)城区规划区外延1000米内区域;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外延500米内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各县(区)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各乡(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外延200米范围内;各村(聚居点)生活取水点保护区外延100米范围内;各类大、中型水库(不包括生活用水源地)禁养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小型水库、主要河流(不包括生活用水源地)禁养区域外延200米范围内。

  3.主要交通干线两侧300米范围内。

  4.巴河上游沿线:巴城大佛寺大桥至南江县城、下两镇至赶场镇沿河非饮用水源保护区200米陆域范围内。

  (三)宜养区范围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的区域。

  第四条 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纳入城乡一体总体规划,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的管理。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内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具体范围及界限,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或限养区范围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共同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及新、扩、改建规模化养殖场前置许可审查。

  畜牧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保等部门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畜禽养殖场搬迁、关闭、养殖污染治理给予经费补助。

  发改、规划、国土、农业、水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大户等)。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大户等)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搬迁。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存栏总量超过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大户等)。

  第九条 宜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条 畜禽禁养区:指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宠物散养除外)。畜禽限养区:指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畜禽宜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规模化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分别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只以上、牛100头以上、羊5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或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指由多个养殖大户相对集中分布于1平方公里内,分别存栏猪5000头、蛋鸡15万只、肉鸡30万只、牛1000头、羊5000只以上的养殖区域。畜禽养殖大户:指年分别存栏猪100头、家禽3000只、牛20头、羊100只以上的养殖户。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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